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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法律思想初探-从贾谊的《治安策》说起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太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贾谊·《治安策》)不讲廉耻伦理,那些手握大权的大臣,不是会虽处于朝廷之上却有像刑徒罪隶那样无耻之心了吗?至于秦二世被杀的望夷官事变,秦二世亲近被判重罪的赵高,就是投鼠而不忌器的结果。如果一个人曾经担任过高级职务,天子曾经对他以礼相待,官吏和百姓曾经对他俯地叩首表示敬畏,如今他有了过失,陛下下令免去他的官职是可以的,叫他告老还乡是可以的,叫他自杀是可以的,杀了他也是可以的;如果让人用绳子把他捆绑起来,押送到管理刑徒的官府,罚他做官府的刑徒,主管刑徒的小吏可以对他责骂笞打,这些都是不应该让百姓见到的。古代礼不施加于百姓,刑不施加于大夫,目的是为了勉励宠臣保持气节。古代大臣有因为不廉洁而被罢免的,不说他不廉洁,而是说“簠簋不饰”;有犯了污秽淫乱,男女杂居罪行的,不说他淫秽,而是说他“帷薄不修”;有因为软弱无能,不能胜任职责而被免职的,不说他软弱无能,而说他“下官不职”。所以显赫的大臣确实犯了罪,也还不直接点破他所犯的罪过,而是换一种委婉的用辞,为他避讳。

(二)“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

1、礼法结合,礼义为先

西汉初期,随着经济的逐步复苏,社会上出现了一股侈靡之风,丧葬嫁娶以奢侈豪华为荣、以出伦逾等为耀,特别是商人和地主的生活奢侈糜烂。随着侈靡之风的扩展蔓延,社会上产生了一切以积聚财富、追求权力为目的的不良风气。贾谊对此忧愤地指出:“家富而出官耳。骄耻偏而为祭尊,黥劓者攘臂而为政……欲交,吾择贵宠者而交之;欲势,择吏权者而使之。取妇嫁子,非有权势,吾不与婚姻;非贵有戚,不与兄弟;非富大家,不与出入。因何也?今俗侈靡,以出伦逾等相骄,以富过其事相竞。”就是说,受当时侈靡之风影响,家庭富裕、有钱有势的人,不管他的品行如何、能力怎样,都可以做官,都可以尽情享受、为所欲为。人们为了当官、为了赚钱,竞相与有钱有势的人交往。侈靡之风同时诱发一些人贪污受贿甚至抢劫杀人,造成社会秩序极度混乱。西汉初期的这种侈靡之风,使人们把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全抛到一边,不仅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的和谐,而且也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如果听任这种社会状况发展下去,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破坏汉王朝的统治秩序。

针对西汉初期这种社会矛盾,贾谊提出了以礼治国、促进社会和谐的思想,也就是要通过礼治的手段改变社会的侈靡风气,纠正混乱的社会状况,进而形成人人各司其职,上下不疑,父子、夫妇、兄弟、姑妇等和睦相处这样一种和谐的社会状态。贾谊认为,“君臣相冒,上下无辨,此生于无制度也。今去淫侈之俗,行节俭之术,使车舆有度,衣服器械各有制数,制数已定,故君臣绝尤,而上下分明矣”。通过制定服饰制度、车舆制度、器械制度等,对商人和地主在日常生活方面进行严格限制,要求他们注意节俭,不能奢侈糜烂,不能超出政府的规定,否则将受到惩罚。贾谊认为,国家要限制奢侈品的生产,以保证农业生产领域有足够的劳动力,为社会和谐奠定物质基础。在经济制度方面,应控制铜的生产,统一铸造法定的货币,防止商人和地主私自铸钱,从中渔利,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在伦理制度方面,应建立一种“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的和谐关系。这就要求最高统治者带头行仁政,以民为本,同时选贤能去不肖,澄清吏治,组织民众发展生产。在贾谊看来,这些制度和措施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贾谊关于从整治社会侈靡之风入手促进社会和谐的思想,不仅体现在社会关系方面,也体现在人和自然关系方面。贾谊主张“不合围,不掩群,不射宿,不涸泽”。在他看来,贤明的君主不仅对人应有不忍之心,对自然界的动植物也应有不忍之心。人们应根据动植物的生长规律进行合理利用,而不能为了人的侈靡欲望而大量猎杀动物、随意毁坏植物。人们要为动植物的繁衍生长提供一个合理的周期和生态环境,做到“取之有时,用之有节”,使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长期共存。

为了抑制侈靡之风,促进社会和谐,贾谊强调以礼治国,但并不否认法的作用,他的礼治思想其实是以礼为主、以法为辅、礼法结合。他以荀子思想为蓝本,结合当时的社会形势和现实政治需要阐述了自己对礼与法关系的认识。他在分析礼与法的不同作用时指出,“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然而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他认为,礼的作用是用道德的力量感化人、用仁义思想教化人,使人们行善离恶,以防患于未然。也就是在人们没有犯罪的时候,用礼的手段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发挥礼的这种作用,必须从人们的日常生活着手,使人们在仁义道德的浓厚氛围中受到熏陶和感化,这是防止犯罪的重要手段。然而,教育感化的手段并不是对所有的人都十分有效,所以法治的手段还是必要的。他提出的“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就是说当罪恶已经发生,就要以刑罚治之。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才能进行。贾谊在论述礼法关系时虽然强调礼治又不忽视法治,但在他的思想中礼和法的关系并不是对等的,而是一种主辅关系。刑罚手段对于统治阶级来讲是必不可少的,但礼比法更根本、更重要。他说,“人主之所积,在其取舍,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在他看来,礼义与刑罚对民风的导向作用迥然不同,礼义德教对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更重要的作用。这样,贾谊通过对礼法关系的论述,形成了以礼为本、礼法并用的促进社会和谐的思想。 [6]

贾谊主张礼法结合,礼义为先,反映了他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认为在治理国家时兼用礼法,而重在礼义教化方面的思想,这当时为文帝所看重,并已贯彻到实际立法中。《汉书·贾谊传》记载文帝时说道:“诸法令所更定,乃列侯就国,其法皆贾谊发之”。

2、黥劓之罪不及大夫

黥,“墨刑在面也”,郑玄谓“先刻其面,以墨窒之”。[7]黥刑是肉刑中的最轻的一等,一般不单独施用,根据法律规定,完城旦舂罪需加重一等时,往往附加黥刑,或直接对于某些犯罪法定处以黥为城旦舂。黥城旦舂运用极为广泛。劓,截鼻。《尚书大传》:“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寇攘伤人者,其刑劓。”《法律答问》:“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8]汉简《具律》规定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也就是说,以往曾因犯罪被处以黥刑者加重,处以劓刑。“赎劓、黥,金一斤。”[9]

贾谊在《治安策》中,就明确提出了“黥劓之罪不及大夫”的法律不平等论。在贾谊看来,欲投鼠而忌器,“黥劓之罪不及大夫”,是因为大夫离皇帝不远,不能因为“投鼠”而损伤“器物”。他说:“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他主张严格区分卑贱者和尊贵者;使卑贱者自认在社会地位上与尊贵者有原则的不同,因此,在法律上也不应当平等。对于尊贵者触犯国法如何处理的问题,他主张:大臣犯有小罪者,“闻谴何(呵)则白冠托绥,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即大臣听到谴贡,叫骂,就宜穿上丧服,表示服罪,而皇帝也不再问罪。大臣犯有中罪者, “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颈庚而加也。”即大臣自毁容貌表示服罪,而皇帝不再责以杀头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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