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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法律思想初探-从贾谊的《治安策》说起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摘要:在由秦专任刑罚转变到黄老”无为”的这一过渡阶段中,贾谊是一位力重礼法融合的重要人物。他是试图把儒家礼治理论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并力求付诸实践的第一人。他主张”法制度”、”兴礼乐”、”悉更秦之法”。他以礼入法,用儒家精神改革法律,突出地反映出他以礼入法的思想。
论文关键词:汉初,贾谊,法律思想,治安策,礼法并用

秦朝是实行“法治”的时代。秦始皇等统治者是法家学说的信奉者和实践者,他们统一中国是在法家法治理论指导下,凭借武力而获得成功的。统一后,他们仍然崇尚法家的法治,“作制明法”、“事皆决于法”,以为单靠武的一手就可以统治天下。结果,赫赫的秦王朝只存在四十年,就被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推翻了,法家的法治理论在政治上破产了。

汉承秦制,西汉建国初期,依然继承秦朝各项基本制度。随着战乱的逐渐平息,统治者冷静下来认真总结秦朝兴亡之得失,开始对治国之策做出许多重大调整,使得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得到确立和巩固。因此,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一面,也有进行重大改革的一面,使封建法制日趋成熟。 [1]

两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大致经历了黄老”无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谶纬神权法思想的统治思想同反谶纬神权法思想的斗争诸阶段。在此时期中,较集中地反映出礼法融合趋势的是贾谊用儒家精神改革法律,董仲舒创立新儒学与《春秋》决狱,马融、郑玄以儒家思想注疏解释法律。

秦王朝的骤亡,对刚刚登上全国政治舞台的地主阶级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震动。当时,在法家政治破产、社会经济极端凋敝的形势下,如何维护和巩固地主阶级政权,防止再度爆发农民起义,就成为封建统治阶级命运攸关的问题和最重要的任务。他们”摒弃”法家学说,找到了”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实际上他们也兼采儒、法等家中有利于巩固封建统治的思想,以便更有效地统治人民。

在由秦专任刑罚转变到黄老”无为”的这一过渡阶段中,贾谊是一位力重礼法融合的重要人物。他是试图把儒家礼治理论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并力求付诸实践的第一人。他主张”法制度”、”兴礼乐”、”悉更秦之法”。他以礼入法,用儒家精神改革法律,突出地反映出他以礼入法的思想。

经过西汉初期六七十年间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汉王朝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了。年青而好大喜功的汉武帝再也不满足于清静无为的黄老学说了。”王者功成作乐,治定制礼,其功大者其乐备,其治辨者其礼具”。儒家繁文缛节的礼,这个时候派得上用场了。董仲舒的以儒为主、儒(礼)法合流的新儒学应运而生了。它也吸收了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形成一种宗教色彩非常浓厚的神学目的论。重仲舒还是以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的第一人,他的春秋决狱较集中地体现了汉代礼法融合的趋势。由于董仲舒以经义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内也占据重要地位,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2]

二、汉初的法律思想概述

秦朝奉行法家“事皆决于法和严刑峻法”的主张,并将其重刑主义推向极致,导致民心急剧变化。民众由渴望到希望、失望最后到绝望,终于揭竿而起,使貌似强大的秦帝国建国仅十五年即短命而亡。秦朝的覆灭,标志着法家专任法治和重刑理论的破产。西汉政权建立后,一反秦的法治传统,改以黄老思想治国安民,使汉初社会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所起的特殊作用,至少有以下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第一,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汉承秦制”,刘汉王朝建立之初,各方面大抵沿袭秦的格局。但在法制建设上,在吸取秦代经验教训的前提下,是另有自己的指导思想的。要求宽简刑罚、除削烦苛的思想为指导。这正是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完全不同于秦王朝的法律思想的基本区别之一。实际上也是两汉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之一。所以,它不仅在保持汉初社会的安定,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特别是形成著名的”文景之治”这一方面起到了值得注意的作用,而且为整个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第二,为由秦王朝的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及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起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从西汉中期开始,由于实行了当时所谓“罢黜百家,独崇儒术”的政策,随着经学的蓬勃兴起,法律上也出现了所谓“引经注律”和“引经决狱”的风气,逐步形成了儒学正统思想在法律思想领域的牢固统治。但我们知道,秦王朝是在秦始皇和李斯的主持下,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的法治传统,以把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推向极端、专任刑罚著称的。从公元前207年秦室灭亡,至汉武帝推行独崇儒术的政策、把儒学推到官方正统思想的地位,其间总共不过七十来年。在这样短的时间里,要在法律思想上完成如此重要的转变,没有一种巨大的推动力量,显然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推动力量除了首先来自最高统治集团及其政策之外,毫无疑问还必须具有充分的思想基础。也就是说,只能在一种逐步过渡的进程中完成这种转变。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由原来道、法两家的结合,发展而为儒、道、法三家的结合;由原来重在推行法家的思想主张,发展而为重在推行儒家的思想主张,特别是它在实际政治生活的运用中获得良好的效果,在客观上造成一种逐步过渡的条件,为承先启后,完成上述转变发挥了桥梁的作用。而且实际上它也为整个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创造了前提。因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理论来源,不但在于先秦时期的神权政治论、宗法等级观和阴阳五行说,而且甚至更多地在于先秦儒、墨、道、法等百家诸子的法律观点。黄老学派法律思想兼采各家精粹,特别是儒、法两家的观点,最后用道家的“无为”统帅起来,构成一个儒、法两家的观点,最后用道家的“无为”统帅起来,构成一个儒、法、道相渗的独特的思想体系,这对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不论在内容上或者形式上,无疑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礼法融合,自西汉至唐基本完成。礼法融合,并不是说礼或道德和法合二为一,再没有独立的道德了,而是将礼或道德作为法的基本精神确定下来,立法要以礼为指导,司法,守法也如此。因而确切地说是法制礼化。以礼入法,以礼改造、指导法制是汉统治者及思想家贾谊、董仲舒及马融、郑玄等对历史经验的总结。这个时期礼法融合反映了德与法还有一定矛盾,不得不用儒家经典加以调节,法律的礼化德化仅是开始。 [3]

三、贾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

贾谊礼治思想的提出,固然有其充分的历史根据,同时也有着紧迫的现实的原因。这个现实的原因,就是汉初社会中普遍存在“经制不定”。 “四维未备”,因而使“奸人冀幸,而众下疑惑”、俗激川的状况。对此,贾谊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其一,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僭越状况。贾谊说:“今俗侈靡,以出伦逾等相骄,以富过其事相竞。今世贵空爵而贱良,俗靡而尊奸;富民不为好而贫为里骂,廉吏释官而归为邑笑;居官敢行奸而富为贤吏,家处者犯法为利为材士。故兄劝其弟,父劝其子,则俗之邪至于此矣。”(《时变》)在秦末汉初,由于战争破坏,“民失作业而大饥谨”(《汉书·食货志》),所以统治者比较重视发展农业生产,执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汉高祖八年曾下令:“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纻罽,操兵,乘骑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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