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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行为中的人群动力分析

时间:2016-01-08  作者:于 洋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由各种社会矛盾所导致的集群行为,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且在近年引起了社会与学界的广泛关注,其诱发的动因成为了世界性课题。本文从人群动力学角度出发,通过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前沿的交叉性学科等不同理论视角对群体行为的源动力进行了阐释,期望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论文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群体行为,人群动力学

群体在聚集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经常会出现不定性与非理性等负面特征,甚至有时会发展成为暴力性事件与骚乱。其内在动因成为了近百年来众多社会学家与心理学家的研究目标,他们从各自的学术视角给出了相应解释,力图使得问题更加清晰与明朗。

(一)群体行为与群体性事件

从古斯塔夫·黎朋和西皮奥·西格尔时代起,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家就一直尝试着从理论上对群体行为加以概括:罗伯特·帕克认为,“集群行为是在公共和集体冲动的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换句话说,那是社会互动的结果”;勒朋将群众视为“一群人的聚合”,而由个人聚合而成的群众具有“完全不同于组成它的个体特征的新特征……”。戴维·波普诺也指出,群体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

西方社会学家通常将集群行为(又称群体行为)定义为广义上的群体事件——基于某个特定或不特定的事件或目标,纠集一群不特定的人,本着其高潮的情绪,或请愿、或游行示威。而国内学者对于群体事件的把握则更多地遵循了狭义解释——即群体性治安事件(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人群动力学理论

长久以来对于群体性行为解释时,一部分学者将行为决定于外在原因(如行为主义),另外一些学者将行为决定于内在原因(如本能论)。德裔美籍心理学家库尔特·勒温采用格式塔心理学观点,将个体行为变化视为在某一时间与空间内,受内外两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勒温借用经典物理学中的力场理论简洁地阐释了群体行为的源动力:在同一场内的各部分元素彼此影响;当某部分元素变动,所有其他部分的元素都会受到影响。此即勒温的场论(field theory),他用场论来解释人的心理与行为,并用以下公式表示个人与其环境的交互关系:

B = f (P· E) (B: Behavior 行为;P: Person 个人;E: Environment 环境;f: function 函数)此公式表明,个人的一切行为(包括心理活动)是随其本身与所处环境条件的变化而改变的。

由此,将内外因论的有机结合成为了群体动力学的发展方向,勒温也成为了群体动力学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物。在遵循与尊崇前人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从社会学、心理学与前沿的交叉性科学视角对于群体行为的内外在动因进行有益探索,期望可以对人群动力学相关研究起到积极作用。

二、群体动力的社会学维度分析

群体行为最早的定义与研究源于社会学理论,从1921年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中开启的群体行为研究至今已经有进百年历程,群体存在于社会之中,将群体行为产生的动因置于社会环境中考察是其研究的本质方向。

(一) 趋同性

社会学研究表明,个体具有跟从群体的倾向(去个性化的表现),这是群体得以形成并维持其整体性和保持其行动一致的基础性条件之一。基于此原因, 当个体在特定群体集结、情感亢奋昂扬的场面中,个人思想感情遭受弱化乃至泯灭,会不自觉地加入到集体意识中去。被置于群体意识环境下时,为了保持与群体行为的一致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由于自身个体的不一致而恐遭受排挤的利益考虑,常常会不自觉地改变自己原有的看法和主张,而采取与群体所有人或群体中的大多数人相同的看法。个体失去独立的意志和自由的思想,异质性被同质性吞没,群体形成一种暂时一致性的行为状态。

(二)价值累加

斯梅尔塞认为:集群行为的产生都有一个确定的模式,可以把集群行为在发展的每一阶段理解为“追加价值”,其后才有最终产品,即集群行为的出现。该理论认为可以诱发群体事件的动因包括:

(1)结构性助长:即有利于产生集群行为的社会结构或周围环境。

(2)结构性压抑:任何使人感到压抑的社会状态,如贫困、冲突、不公平的待遇、难以捉摸的前途等。

(3)普遍的信条:即人们通过对自己所处环境中问题的认定,形成的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和信念,它使得人们通过对形势的了解而做好行动的准备。

(4)突发因素:集群行为的点火器。

(5)行动动员:群体内的领袖人物或鼓动者的鼓励和口号。

(6)社会控制机制:即防止、抑制和疏导前五个因素的累积力量,一旦控制失败,集群行为便在所难免。

(三)紧急规范理论

在群体行为中由于相互间的社会影响,在处于紧急状态下,从个别人的可见行为中产生出了新的规范,这些规范确定了在集群环境中适当行为的标准,并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当时事件发展的态势。在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个别的行动者就可以为其他大多数成员确定规范。而集群一旦觉察到指导他们行动的新规范出现,就会感觉到执行它的压力。例如在群体性骚乱中,人群冲入超市中将大批的货架推倒并肆意抢夺,而那些不同意这一行为但同时保持沉默的人无意中支持了这一规范。而明显反对者无疑将会面临被冲击的现实危险。

(四)控制转让

在正常情况下,每个人都控制着自己的行动,而在集群行为中,受到群体情绪的感染,在一定情况下人们通常会把对自身行动的控制权转让给他人。当人们认为保持自主地位所付出的代价超过所获利益时,他们就可能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转让行动的控制权并不必然导致混乱,但如果转让者控制不了形势,则很可能会发生集群暴乱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群体行为并非完全是非理性的,集群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其成员经过理性的权衡将自己行动的部分控制权转让给了他人。

(五)自力救济

所谓“自力救济”是指人民主观地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社会正义不能伸张,因而采取法律之外的行动,也就是示威、街头抗议、封锁、强制性破坏活动等。拉采夫·特纳指出:从集群行为的性质来看,它只有(但并非总是)在现存的组织不能为人们的行动方向提供途径时才发生。台湾学者吕世明认为,“自力救济”导致群体事件的主要原因包括:

(1)沟通表达意见的渠道不够畅通。

(2)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

(3)法律未能适应社会的变化。

(4)经济问题带来的后果。

(5)争取政治资源的群众路线。

在我国,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本是理性选择,但是群体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谋求利益的风险与经济成本较高,而获得收益较小并难以确定, 由此在制度层面上导致自力救济心理产生。

三、群体动力的心理学维度分析

心理学对于群体行为的关注同样是分析其动因的重要研究途径,从个体心理的细致分析来探求形成群体心理的源动力,对于群体行为的产生与发展给出了不同视角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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