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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土地私有化的利与弊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这是亘古不变、不言而喻的事实。而土地私有化则是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产权归属的明确为前提的。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还是各方参半,下面通过我的论述你将对它的利与弊有所了解。
关键词:土地,私有化,利与弊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这是亘古不变、不言而喻的事实。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仍然可以自由流转、抵押。而土地私有化则是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产权归属的明确为前提的。随着农业税和撂荒费的取消、农民负担的减轻,种粮有补贴,承包有利可图的现实发展。不仅官员们对农民土地流转虎视眈眈,就连城市人也不例外,这种从未有过的对农民的“双重关心”不得不发人深思其背后的真实意图。

与此同时,学术理论界随潮流而动,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高度关注此事,他们各抒己见,口舌之战连绵不断。政府对此的重视度与日俱增,此问题也提上议事日程。那么土地到底该不该私有化,这就取决于它的利害平衡度。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还是各方参半,下面通过我的论述你将对它的利与弊有所了解。

1.土地私有化的优点

土地私有化,以我而言,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和处理等权利分配给个人或团体组织所掌控。就中国而言,农民是其主要的拥有主体,具有个人私有的性质。显而易见的是,土地私有化必然会带来一定的效益。我认为会有以下优点。

第一.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镇化的发展。马克思在论述三大差别时就毫不例外地提到城乡差别。我国政府在缩小城乡差距方面可谓是下足力气。然而二者之间首先在身份上,进城务工的农民就已经被贴上了“乡巴佬”的标签。对于农民来说,正因为家里的“责任田”不再让他们有甘之如饴的感觉,看似是捧在手里的一块宝,却又迟迟未能实现它的价值,但放弃又觉得可惜,而这样就在不知不觉间形成了一道无形墙,它束缚了农民的自由,造成差别因素之一。而土地私有化则可使掌握土地的农民自由买卖土地,对土地的处置不再受到限制,也可以从中采取多种方式和正当渠道获得预期收益,增加手中可支配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而生活水平提高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会相应的缩小,以此达到缩小城乡差距的目的。

对此,学者盛大林写过“目前中国农民与城镇职工年人收入的比例是1:3.1,实际上这个比例可能达到1:6,悬殊的收入差距是横亘在城乡之间的一道鸿沟。论文参考网。如何才能缩小这种巨大的差距,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就是一条捷径。”在这种差距缩小的基础上,城镇化自然而然地随之推进。另外,土地私有化的实行有利于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尤其是城市大量存款。市区居民出于获利增收的目的将购买农村广大土地来进行生产业的试点并逐渐形成一定的产业基础,在充分利用农村来解放出来的大量剩余劳动力等优势源来繁荣城市,而小城镇则即将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与发展起来。

第二.有利于农业发展,促进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双重利用。

俗话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如果土地成了农民自己的私有财产,就会促使农民们更加珍惜利用自己的资源,加大对土地的保护与投入,对土地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从而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这样,土地作为一种可交易的资源就能得到充分的利用,也有利于土地规模的实现。因为相对于西欧国家而言,我们亚洲大部分仍以投入的粗放型经营方式来使农业增产增收,于是大量化学药物像化肥、农药、尿素等等作用于土地上,造成土地板结,土壤营养成分的流失等现象使土壤变得贫瘠。也因为农民心知肚明,土地是集体的而自己只是承包商,那种惜地之心在与金钱利益过招时势必处于下风。所以要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土地私有化。同时,土地私有化有利于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如果土地私有了,农民将成为自由民,若农民要弃农进城,或从事他业,他可以卖掉土地,不但有一笔收入,而且有一笔资本,因此他进城时是有钱人,而不是盲流。特别是,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比不可买卖的同样土地市价高的多,土地私有化只会使现在相对贫穷的农民变得富有,君不见,台湾地区的很多农民比城里人富,就是因为他们有大块土地完全的所有权。

第三.有利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抑制腐败滋长。

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就不在重申了。论文参考网。如果农民没有土地就只能向权贵低头,屈服于高官,就更得不到土地的产权。正所谓“没有产哪来的权”,有了“还产于民”才会有“还权于民”。在腐败盛行的社会里,规避腐败的首要的途径就是减轻助长腐败的资源。土地不私有化,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官员利用权钱优势对土地进行控制,加速了腐败温床的形成。土地私有化后,农民掌握主动权,那么在豪强势力和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就有谈判的地位与空间,抑制了高官独揽地权的现象。并且,私有化土地地价会上升,交易增加,相应地地财政会不同程度地有所增长,这将有利于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民。我们都明白了,西方国家的地方财政很大程度上依赖土地税和房产交易税,而这又是以土地私有权为基础的。

第四.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

由于土地改革时期我国实行“按人口平分土地”,60年代初期按人口划分自留地,而改革开放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些均为农民的贫图小利,追求眼前现实利益提供了动机,从而导致人口激增。然而,农民只有掌握了土地,才可发挥出他们的责任感与义务感,才会自发地实行“计划生育”。而无须国家强制实行,因为他们拥有了土地的明确产权,如果想多生,那么他们自己的人均耕地面积就会减少,同样抚养负担就会加重,这对于精打细算的农民来说,少生毋庸置疑是个理性明智的抉择。

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层面,土地私有化一定时期内定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毕竟一项政策或制度的改革若与当时国情现实相符总会是有利的。

二、土地私有化弊端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这是由其内部矛盾作用的结果,所以土地私有化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副作用。

首先,在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失灵时,国家对土地私有化的调控将步履维艰。

如今,我国政府正处于职能转变,体制改革时期,这就意味着国家对公共事物的管理由主导转向辅助、间接调控。土地私有化后,农民拥有了可以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但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基础准则,农民生产的农场品流通到市场必须按市场价格出售,这就会引起价格战,而且容易被资本集团利用资本优势掌控市场,进而垄断农产品市场,进而垄断市场价格造成农产品价格涨跌幅度摇摆不定,就像正流行的“豆你玩”、“蒜你狠”一样,一时难以控制。而政府在丧失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后进行宏观调控则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国家不是土地产权的归属者不可能直接对其进行干预,强制管理,它只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部分整顿调控,但这仍会涉及到多方利益甚至会引起纠纷冲突。并且我国农业生产与外国先进的生产技术相比劣势地位彰显无疑。在自由平等竞争的条件下,政府制定农产品保护价的权利将会困难重重,阻碍接连不断,尤其是国家之间的利益对抗更是一块巨大的绊脚石挡在前面。再者,土地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尚多,土地私有化必须拟定出台新的政策,那么国家的法制度在对此问题的干涉方面难度又提升不少。

其次,土地私有化威胁着国家的粮食安全。

土地私有化使放弃种田的农民把土地卖给资本拥有者或着促使资本拥有者下乡发展。而大部分资本拥有者在支配土地资源时基于如何在短时间内以最小的消耗获得最大的收益的考虑,就不会把继续种植粮食作物作为首选。所以大多数土地“非农化”的趋势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的减少,相应的粮食总产量就会减少,再加上自然灾害,生活环境破坏等因素导致的粮食减产,这就更是大大削弱了我国粮食供给能力。这样将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我国粮食安全,不仅如此,更是影响到我国国民的生存。

再次,土地私有制可能造成农村凋敝,小农破产,无地则反的结果。

就目前我国农业状况而言,距离现代农业生产还有一段路要走。农民种地负担重,收入不算太大。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那么贫民迫于生计或者为了支付昂贵的教育经费或者为了高昂的医疗费就会不得以低价出卖自己的土地。这仿佛又回到了旧的封建地主时代一样。从而造成农民无地可耕,无家可暖,无饭可吃的境况,最终这些农民会被纳入破产的行列。有人曾这样说过“在上个世纪30年代失去土地的农民只有3亿多,现在,如果允许出现30亩的地主,也就是一户兼并三户的土地,将有6亿多农民成为无地游民。一个国家有世界1/9人口的无地游民,那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啊!”

最后,土地私有化会产生严重的城市贫民窟化。

我国力保农民的两个自由(即农民自由地进城务工经商和自由地返乡务农)得以实现,使我国在工业化和城市化高速发展的时期,没有产生严重的贫民窟化。而一旦允许土地私有化,那么经营农业获利小的农民一方面会卖出土地涌入城市从事其他行业,另一方面则会在权威与大资本的强迫下失去土地。而农民丧失生存根基之后,一时间难以在城市找到自己的位置或者遭到城市人的排挤而难以立足,那最后变成无业游民的农民就成了城市中的贫民,随着大量贫民的涌入就会出现严重的城市贫民窟化。“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大都是用大型贫民窟来实现的,那只不过是一种空间平移,集中贫困——农村分散的贫困人口转移到城市,变成相对集中地贫民窟人口。比如印度,无地农民缺乏生存条件,农村贫困人口高达36%,他们部分地流动到城市的贫民窟,仍然缺乏生存条件。”这则说明土地私有化一旦实施,我国城市贫民窟化的程度就会随之加深。

三、总结

有关土地私有化的问题确实是“烫手山芋”,而我在上述中分析的土地私有化的利弊均是从不同侧重点来论述的。因此,我还认为,无论土地私有化有利还是有弊,如果要实现它,就必须遵守大的基本原则,进行合理规划。(一)要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这是进行土地私有化的前提。因为只有自主自愿才有商量的余地,只有站在平等高度才可等量齐观,实现双方利益均衡化。(二)产权要清晰,产权制度要明确。当前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提出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实质上对“农民集体”的规定是非常不明确的,所以产权的归属亦不清楚,而要土地私有化就必须让土地产权公开化,透明化,对产权制度的界定要合理。论文参考网。担任过中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表示:“中国不存在土地私有化的可能,”他解释说,“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度,不是由政府或者党的部门制定政策的问题,而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这就意味着《宪法》对土地所有制规定存在的漏洞是导致中国不能实施土地私有化的因素之一。我想,如果抓住并保证上述两点,土地私有的实施将会更加合理,同理它的危害程度就降低了。这也是众望所归的理想结果。


参考文献
[1] 盛大林 《农村土地到底该不该私有化》,载新浪财经网
[2] 杨小凯 《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意义》,2003年4月2日
[3] 李昌平 《慎言农村土地私有化》,载《读书》2003年第6期
[4] 温铁军 《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与土地私有化的理论逻辑》,载《绿叶》,2008年第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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