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现有的宗教市场理论虽然指出了围绕着宗教活动存在着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宗教全球化,但对于宗教市场的性质还有待界定,对于宗教市场结构所具有的复杂性还有待深入认识。简单来说,宗教市场和其他产品、服务市场的区别在于它能够提供独特的“灵性服务”,这既不同于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的生活用品市场,也不同于满足人们娱乐、知识的文化艺术和教育市场,还不同于单纯从事环保慈善的非营利性市场。
所谓灵性,是指人们从宗教信仰中接受的有关人生意义、目的、使命和价值观的认知。[⑨]虽然其他的哲学、意识形态也试图提供相同及类似的灵性产品,但是由于这些问题是终极性的,是超越性的,离开了超自然的假设,灵性产品无从形成。而对超自然的信仰恰好是宗教的最大特征和优势所在核心期刊。
在宗教全球化的背景下,许多国家的灵性市场已经摆脱了垄断或受管制的情况,演变成为一个由多个大大小小宗教组织所参与的多层次、网络状的灵性市场。灵性市场虽然通常以某个城市或者地区为界,但随着宗教全球化的发展,灵性市场的边界也随之扩展。有的宗教组织的区域内并存,有的宗教组织将全球作为开展活动的空间。
在这个市场中,各宗教组织、派别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这种竞争主要表现在对信众的争取。在竞争方式上,既有强调所提供灵性服务的差异的,也有强调信众付出的代价的低廉的。这种客观存在的灵性市场就是当前宗教对话的背景,也是宗教对话深入开展的关键原因之一。具体而言,面向全球灵性市场的宗教对话具有以下目的和特征。
首先,宗教对话的目的不是为了消除宗教竞争,而是确立更为合理的竞争规则。宗教之间具有差异是各宗教及教派存在的前提,各宗教及教派之间展开竞争也是灵性市场运行的基本内容。对话虽然有助于“求同”,但绝不意味着要消除宗教竞争,而是寻求确立更为合理高效的竞争规则。
其次,宗教对话不是为了分割灵性市场,而是为了提供更好的灵性服务。经济学研究表明,一个市场的竞争越充分,市场供给者才更愿意提供价廉质优的产品和服务。宗教对话的目的不是由各主流宗教分割灵性市场,划定各自的势力范围,而是为了促进各宗教及教派提供更好的灵性服务。
再次,宗教对话不是为了减少差异,而是为了激发更多的宗教创新。虽然说不同宗教之间的对话有利于理解对方的教义和主张,但这种理解并不应只停留在知识和信息的层面上,而是试图寻求宗教之间的共同之处。面对灵性市场,这种寻求共同及共通之处是必要,但并不应成为宗教对话的全部和重心所在。相反,宗教对话还应该成为激励宗教创新的重要平台,不仅各主流宗教的创新,也包括教派以及新兴宗教的创新。这既是促进世界宗教不断更新的重要机制,也是繁荣灵性市场的基础条件。
进一步来看,面向灵性市场的宗教对话能够有效解决文明的冲突,实现和谐世界。依据冲突防范的金M(麦当劳的标志)理论,对于任何两个国家,当它们各自领土上的麦当劳开张后,彼此再没有发生大规模战争。“这是因为当一个国家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紧密,并因此提高了自己的生活水平时——麦当劳在其境内的销售网络可以作为标志,交战双方为战争付出的代价太高昂了,所以战争不划算。”[⑩]同样,宗教对话通过推动全球宗教市场的扩展和宗教交流的深化,同样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和平交易的好处,而不是寻求宗教战争的暴力征服。事实上,灵性市场越是发达的国家,宗教性恐怖主义活动和动乱越少;相反,那些压制灵性市场,主张宗教垄断的国家,往往成为宗教性战争和冲突的发源地。
四、灵性市场竞争规则的构建
正如经济全球化是由跨国公司所推动,由各国政府谈判、签订合约所实现的。宗教全球化的最初推动工作并非是政府,而是各宗教团体,这些团体之间的对话和协商,一方面为确立信任、相互学习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也为建构竞争规则准备了基础。当宗教组织之间的对话取得一定成效后,灵性市场竞争规则已初步形成并涉及到各国政府管理体制,需要政府进行立法时,政府之间的对话才有必要开展。那么,宗教对话应该确立哪些竞争规则?具体来讲,最基本的对话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合理划分灵性市场的范围。斯达克和本布里奇将宗教定义为:“主要从事提供以超自然假设为基础的一般补偿物的人类组织。[11]”这一定义强调了宗教的“超自然假设”的基础,将宗教组织同其他的人类组织区别开来,为灵性市场的界限划分提供了依据。这也应该成为所有参与宗教对话者的共识。
从实践来看,长期以来,宗教与科学、哲学、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是争论不休,不少人将宗教看作是与科学、哲学、意识形态竞争的对象,试图通过评判和管制来消除宗教的竞争。这其实是对灵性市场范围的误解。事实上,科学、哲学和意识形态总体上属于知识市场或者是思想市场、政治市场,而非灵性市场,它们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宗教的服务虽然有交叉的方面,但在核心功能上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宗教与科学、哲学、意识形态并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因此,宗教对话需要明确界定什么是宗教,合理划分那些是宗教组织、那些不是宗教组织,从而将宗教发展限定在灵性市场的范围之内。
二是确定灵性市场参与主体的资格。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情况,那就是许多团体都打着宗教的旗号,声称自己是宗教组织,希望能够参与到灵性市场的竞争中。例如,关于儒教与儒学的争论长期存在。对此,需要宗教对话来加以分析和评定,将那些不具备灵性市场参与资格的团体限制在外。
究竟如何来识别形形色色的所谓宗教团体呢?美国普度大学的杨凤岗教授曾从超自然、信念、实践、组织四个方面来界定和识别宗教与其他类似宗教组织(见表1)[12] 如果这四者都具备的是完全形态的宗教;如果只具有部分要素,则为半宗教或准宗教,如果没有超自然信仰,则为伪宗教。这一识别方法能够为灵性市场主体的界定提供帮助。
表1 宗教组织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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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自然
(supernatu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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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念(Belie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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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实践(Prac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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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组织(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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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宗教
(Full reli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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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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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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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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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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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宗教
(semi reli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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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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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展
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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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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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展
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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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宗教
(Quasi reli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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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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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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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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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展
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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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宗教(Pseudo-reli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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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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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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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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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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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研究者还严格区分了宗教与巫术。认为巫术提供的只是特定的补偿物,巫术的特征包括:(1)巫师不可能要求他人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换模式;(2)由于缺乏长期性和稳定的交换模式,由巫师和所涉及的俗人构成的组织就不可能维持。(3)巫师可能为单个的顾客服务,但不可能领导一个组织。“而宗教的情况是,将上述所有这些“不可能”都变成“可能”。宗教领袖能够构建稳定的组织,因为最一般的补偿物要求长期而稳定的交换模式。”
针对美欧等地区出现的诸多膜拜团体(cult),研究者也作出了分类和判断。认为膜拜团体是一种异类品,属于非宗教传统之内的偏离常规的宗教运动。许多膜拜团体并未发展成为完备的宗教运动。依据组织方面的完备程度,膜拜团体被划分为“受众型膜拜团体”(audience cult)、“客户型膜拜团体(client cult)”以及膜拜运动(cult movement)。[13]这些新现象都需要宗教对话加以关注,如果有一天巴哈伊教徒、哈里·克里希那意识教团、科学学派、统一教、超觉静坐会等团体都要求参与宗教对话时,就能够给出明确的应对。
三是建立灵性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为了规范灵性市场的运行,必须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制度保障。宗教对话需要重视宗教立法,解决灵性市场运行中面临的问题。包括: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神职人员等组织结构问题;宗教团体的非营利性法律地位;宗教团体在社会上公开进行非宗教性的活动(如办教育、医疗以及慈善活动)方式,等等。这些宗教立法工作一方面需要立法部门加以推动,另一方面,也需要宗教界自身达成共识,提出建议。
四是建构灵性市场竞争的方式和秩序。和所有的物质产品市场的运行一样,灵性市场同样需要建构公平、高效的竞争方式和秩序。宗教对话应该提倡宗教组织以优质的服务来竞争,而非通过欺骗或强迫的手段来谋取利益。同时,各宗教在灵性市场上的竞争也是和平的,而非暴力的非正当竞争。
一旦灵性市场的竞争规则得以建立和完善,就能够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基础。以美国为例,美国被研究者视为世界上最富有宗教差异性的国家。“自从1965年《移民和归化法案》通过后,移民从伊朗、巴基斯坦带来了伊斯兰教;从泰国、越南和柬埔寨带来了佛教;从韩国、埃及、菲律宾和越南带来了异样的基督教。”鉴于这种挑战,美国人需要与遵循其他宗教道路的邻居们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团结。“几年前,从中国台湾来的佛教徒想要在加利福尼亚赫尔辛达高地建造一座寺庙,遭到了来自洛杉矶的阻挠。犹太教徒、基督徒和其他教徒联合起来在区听证会上从各自利益出发表示支持佛教徒。在蒙大拿州的博兹门(Bozemen),有不法者从窗户外朝犹太会堂内的烛台仍石头,基督教领袖号召教徒把自己的烛台放到窗台上。一夜间,全城出现了许多烛台。人们以此表示同博兹门犹太教小团体站在一起。在加利福尼亚弗里蒙特(Fremont)循道宗想要建造一座新教堂,当地的穆斯林也想建一座清真寺,他们发现如果把基督教堂和清真寺建在同一块土地上,就能解决他们的房产、区域划分和资金问题。”[14]这些案例表明,一旦灵性市场建立了良好的竞争规则,宗教间的竞争与合作会和谐并存,即使不了解或认可对方的教义,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宗教组织也会形成和谐相处的局面,并能够引导和推动社会和谐的实现。
五、宗教对话的推进方向
近年来,我国的宗教对话实践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取得了重要成就,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随着从理论关注向实践关注的转变,面向灵性市场的宗教对话还需要从多个方面推进,增强宗教对话活动的功能。
一是集体展示宗教形象。通过和平、理性的对话,各宗教集体展示了灵性市场的价值和优势。例如,在1993年的第二次“世界宗教议会”上,针对现实需要发表一个“共同的伦理”的宣言。表明了世界宗教的立场,显示了宗教与现代社会的相容。
二是各自规范社会行为。任何一个宗教组织要想在灵性市场中拥有一席之地,就必须严格规范自身的社会行为,通过大量的社会活动来赢得公众的理解和信任,也取得其他宗教组织的认可。
三是共同推动立法工作。宗教立法工作不是那一个宗教组织的事情,而是事关所有现在和未来的宗教信仰者的公共事务,需要宗教对话加以持续关注和推动。
四是增强全球视野,立足本土行动。正如WTO是多国经济组织的竞争规则一样,全球灵性市场的建构也需要得到其成员的认可。宗教对话必须立足全球灵性市场的合作与扩展来思考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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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成,《解释理解与宗教对话》,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年。
张志刚,论五种宗教对话观,《世界宗教文化》,2010年第2期。
[美]罗德尼·斯达克、罗杰尔·芬克,《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张志鹏,灵性资本:内涵、特征及其在转型期中国的作用,《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美]罗德尼·斯达克、威廉姆·希姆斯·本布里奇,《宗教的未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美]詹姆斯·L.弗雷德里克,《佛教徒与基督徒》,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
Religious Dialogue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CompetitionRules of Spiritual Market
Zhipeng Zhang
Abstract: With the transportation and informationcosts rapid down,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of religion speed up. Whendifferent countries, different forms, different factions of the religious meet inthe spiritual market, it is urgent need to establish a common recognition ofthe competition rules. Religious dialogue is the best way to build one of thecompetition rules. In this paper, I think that religious dialogue is notintended to eliminate religious competition, but to establish a more rationalcompetition rules; religious dialogue is not to split the market, but toprovide better spiritual services; religious dialogue is not to reduce thedifferences, but In order to stimulate more innovation in religion.
Keywords: religious dialogue; religious globalization;spirituality market; competition rules
[②][美]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第3页,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
[③]朱孝远,《世界近代前期宗教史》第10-22页,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6年。
[④]李宜静,阿部正雄的宗教对话理论初探,《现代哲学》,2007,(3):133-138。
[⑤]李宜静,阿部正雄的宗教对话理论初探,《现代哲学》,2007,(3):133-138。
[⑥]王志成,《解释理解与宗教对话》,第30页,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年。
[⑦]张志刚,论五种宗教对话观,《世界宗教文化》,2010年第2期。
[⑧][美]罗德尼·斯达克、罗杰尔·芬克,《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第23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⑨]张志鹏,灵性资本:内涵、特征及其在转型期中国的作用,《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⑩][美]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第386页,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
[11][美]罗德尼·斯达克、威廉姆·希姆斯·本布里奇,《宗教的未来》,第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2]参考2010年“第七届宗教社会科学研讨会”上杨凤岗教授的演讲材料,表格有所调整。
[13][美]罗德尼·斯达克、威廉姆·希姆斯·本布里奇,《宗教的未来》,第38-3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4][美]詹姆斯·L.弗雷德里克,《佛教徒与基督徒》,第3-4页,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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