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抵抗权的含义。目前,我国行政法领域的抵抗权包括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和公务员抵抗权。公务员,论抵抗权。
关键词:抵抗权,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一、 抵抗权的含义
抵抗权,本是西方政治和宪法意义上的一个专有概念,特指公民拥有的对于统治者以不正的法律侵害、压制其人权,于必要时可以对由国家法律所产生的义务,采取不服从以至反抗的权利。就其政治学基础而言,公民的抵抗权来源于天赋权利、社会契约论等自然法思想。抵抗权经历了“起源——传播——发展”的过程,并且大致可分为政治意义上的抵抗权、宪法上的抵抗权和行政法上的抵抗权几个层面。
二、我国立法规定抵抗权的正当性
对于我国立法是否要对抵抗权加以规定这一问题,学界尚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当规定抵抗权,以下就规定抵抗权的正当性进行分析。
(一) 公民享有抵抗权是当然的宪法性权利。论文写作,公务员。
在民主国家,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应该在公民的控制之下,并成为为公民谋取幸福和利益的工具。论文写作,公务员。正如康德所说“, 人不是为国家而存在,恰恰相反,国家是为人而存在。论文写作,公务员。国家就是为人的手段,决没有自身的目的。在滥用国家权力的非法国家里,这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被颠倒时,作为法主体的人为把它还原于正确位置而所做的努力,不是别的,正是抵抗权。”
(二) 抵抗权与人的尊严息息相关。
在现代社会,人人都应该被当作自律、自主和自我负责的人来看待,即便是在国家权力面前也理应尽可能地让人们保持自己的尊严和运用自己的判断、理智。如果不允许公民对那些严重侵犯人权的权力行为予以抵抗,而是要求人们将自己完全消融在权力的面前,那这无疑是对公民理智和尊严的冷漠。
三、 抵抗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规定
我国宪法还没有赋予公民以抵抗权,但是行政法领域的抵抗权已经存在,所以,当我们把目光转到行政法领域的抵抗权时,却会发现别有一幅图景。目前,我国行政法领域的抵抗权包括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和公务员抵抗权。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在许多国家已经通过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实践。对于如何判断无效行政行为,国外多采“重大瑕疵与明显瑕疵”的标准,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也倾向于这种标准。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则将抵抗权的行使主体扩大到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群体,这显然比以前的法律更进一步。至此,公务员的抵押权在我国得以显现。
综观我国的法律规范可知,其实早已有法律对抵抗权作规定,只是这些规定比较分散,大多见之于一些比较专门的法律规范当中。
四、 有关抵抗权立法的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 我国现行立法对抵抗权已经有所规定, 但其制度的全面构建还远未开始。抵抗权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本文认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 在宪法中对抵抗权予以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论文写作,公务员。”“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论文写作,公务员。”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论文写作,公务员。”可以说,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民抵抗权的默认。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宪政秩序的和谐和稳定,为行政法领域的抵抗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公民抵抗权。
(二) 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
我国现行立法零散地列举了什么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和公务员有权拒绝,事实上,公民抵抗权的对象应该是无效行政行为,而公务员如果执行而不是抵抗上级作出的无效行政行为,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立法应该对无效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可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采取概况标准和明确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即列举无效行政行为的主要情形,随后附加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作为无效行政行为的概括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
(三) 建立无效确认之诉
即使法律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尽可能明确的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可能会出现“重大且明显违法”与非“重大且明显违法”边缘地带的行政行为。为了降低行政相对人和公务员行使抵抗权的风险,保障抵抗权的充分实现,我国行政诉讼中可考虑建立“请求宣告无效之诉”制度。如果行政相对人和公务员认为某个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同时又不愿承担因对无效行政行为判断错误而行使抵抗权所产生的后果,那么,他只需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即可。
(四) 建立完备的人事争议仲裁体制
为避免公务员在行使抵抗权之后可能受到上级不公正对待情况的出现,可考虑建立完备的人事争议仲裁体制,使公务员有向上级申诉的权利,让行使抵抗权的公务员拥有公正仲裁的机会,避免因受到打击报复而被借故开除,从而保障公务员抵抗权的顺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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