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毕业论文 >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

时间:2011-04-18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不论是徒刑、罚金还是缓刑制度。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徒刑,罚金,缓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实施着两种制度。同时《澳门基本法》第八条亦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故此,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以下,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一、犯罪的法律后果

澳门不设死刑及终身监禁,根据《澳门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澳门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而对犯罪者,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行为人若触犯一些相对轻微的犯罪,刑期不超过三年及符合一些严格的要件后,法官则有权判处被告刑罚暂缓执行。

(一)徒刑

1、徒刑的上限。我们可能会听过国外一些判例,被判刑人可被判处过百年的徒刑。在澳门,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有关徒刑及罚金的上限及下限,法律都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论任何情况,徒刑均不得超过三十年。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徒刑上限的问题分为一般情况及例外情况。一般情况系指单一的犯罪,而例外情况系指涉及多项犯罪。论文参考,罚金。针对单一犯罪,《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徒刑之刑期一般……最高为二十五年。”而对于多项犯罪,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例外情况下,法律为徒刑所规定之最高限度得达至三十年。”

2、澳门徒刑的下限。《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为一个月…”,但《刑法典》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科处之徒刑不超逾六个月者,须以相等日数之罚金或以其他可科处之非剥夺自由之刑罚代替之…”。不过,同条法律又规定,若法官认为为预防将来犯罪而有必要执行徒刑者,则可科处少于六个月的徒刑。

(二)罚金制度

法律对于一些较轻微的犯罪,除规定可判处徒刑外,亦可科处罚金这种非剥夺自由的刑罚。根据《刑法典》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如对犯罪可选科剥夺自由之刑罚或非剥夺自由之刑罚,则只要非剥夺自由之刑罚可适当及足以实现处罚之目的,法院须先选非剥夺自由之刑罚。论文参考,罚金。”即是说,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对于一些较轻微的犯罪,行为人通常会被判处科罚金。论文参考,罚金。

需要强调的是,罚金与罚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民可能会因为乱抛垃圾、违例泊车等原因而被罚款。但被科罚金与被判徒刑一样,都是触犯刑法的后果,是需要留下刑事记录的。

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罚金的日额为澳门币五十元至一万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之经济状况及负担而定,一般最低限度为十日,最高限度为三百六十日。如证实被判刑者经济有困难,法院得许可延迟或分期缴交罚金,属延迟者必须在一年内缴交,倘属分期缴交则最后一期必须在两年内缴交。

而《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刑者如不缴交罚金,则可申请以劳动方式代替罚金,由法官决定是否批准及指定劳动的地点。劳动之时间由三十六小时至三百八十小时不等。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若判刑者不缴交罚金,又不以劳动方式代替罚金,则须服刑,而监禁时间减为罚金时间之三分之二。为此目的而科处的徒刑,不适用《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一个月最低刑期。

(三)徒刑之暂缓执行

根据《刑法典》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经考虑行为人之人格、生活状况、犯罪前后之行为及犯罪之情节,认为仅对事实作谴责并以监禁作威吓可适当及足以实现处罚之目的者,法院得将科处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暂缓执行。”根据同条法律第二款,如法院认为对实现处罚之目的为合宜及适当者,须在暂缓执行徒刑时,要求被判刑者:一是履行某些义务;二是遵守某些行为规则;三是实行考验制度。

1、缓刑期间之义务。《刑法典》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则对在缓刑期间被判刑人所要履行的义务有所规定:一是暂缓执行徒刑时,得规定被判刑者履行某些旨在弥补犯罪恶害之义务,尤其是下列义务:a)在一定期间内向受害人支付全部须付之损害赔偿或支付法院认为有可能支付之部分损害赔偿,或透过提供适当之担保以保证支付损害赔偿;b)给予受害人适当之精神上满足;c)捐款予社会互助机构或本地区,或作同等价值之特定给付。二是在任何情况下,所命令履行之义务不得属要求被判刑者履行为不合理之义务。

2、缓刑期间之行为规则。此外,根据《刑法典》第五十条,法院得规定被判刑者在暂缓执行徒刑期间内,遵守便利其重新纳入社会之行为规则,例如远离某些人或场所,以尽量减低再次犯罪的机会。论文参考,罚金。根据法律,法院得规定被判刑者尤其遵守下列行为规则:a)不得从事某些职业;b)不得常至某些场合或地方;c)不得在某些地方居住;d)不得与某些人为伍,或收留或接待某些人;e)不得常至某些团体或参加某些集会;f)不得持有能便利实施犯罪之对象;g)定期向法院、社会重返技术员或非警察之实体报到。

3、缓刑附随的考验制度。根据刑法典第五十一条,如法院认为暂缓执行徒刑而附随考验制度对便利被判刑者重新纳入社会为合宜及适当者,得作出该命令。考验制度须基于一重新适应社会之个人计划,并于暂缓执行徒刑期间在社会重返部门之看管及辅助下执行之。考验制度之命令一般应在科处超逾一年徒刑而暂缓执行,且被判刑者犯罪时尚未满二十五岁之情况下作出。

4、不遵守缓刑之条件。根据《刑法典》第五十三条,在暂缓执行徒刑期间,被判刑者因其过错而放弃履行任何被命令履行之义务,或放弃遵守任何被命令遵守之行为规则,或不依从重新适应社会之计划者,法院得:a)作出严正警告;b)要求就履行作为暂缓执行徒刑条件之义务作出保证;c)命令履行新义务或遵守新行为规则,或在重新适应社会之计划内加入新要求;或d)将暂缓执行徒刑之期间延长,以原定期间之二分之一为限,但不得少于一年,亦不得延长至超逾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所规定之暂缓执行徒刑之最高期间。论文参考,罚金。论文参考,罚金。

5、废止缓刑实时监禁。在缓刑期间,如被判刑人明显或重复违反缓刑义务或行为规则,或考验制度中的社会个人计划,或再次犯罪并因此而被判刑,则有关的缓刑须被废止。之后被判刑者须服判决所定之徒刑,且不得要求返还已作出之给付。

二、结语

可能有人会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给予不法份子报应,故在刑法学理上有所谓“报应刑主义”。这个主义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报应。犯罪是一种恶,对于犯罪之恶,应以刑罚之恶,以恶还恶。其实,不论是徒刑、罚金还是缓刑制度,也是希望透过种种的法律手段,从而去保障社会法益及使犯罪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政府不当管制——出租车业的痼疾
下一篇论文:从行政从属性看独立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
毕业论文分类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护理毕业论文 会计毕业论文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
大学毕业论文 硕士毕业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市场营销毕业论文
物流管理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相关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无相关信息
最新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读者推荐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