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随着我国体育的商业化、职业化、产业化的发展,体育纠纷不断的出现,并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比如我国的体育体制问题、我国的《体育法》不够完善、各方对利益的角逐等等,其中,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替代性解决机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同时,大量竞技体育纠纷往往围绕竞赛产生,且经常发生在体育竞赛将要举行之际或已经进行之中。
关键词:体育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竞技体育
随着我国体育的商业化、职业化、产业化的发展,体育纠纷不断的出现,并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比如我国的体育体制问题、我国的《体育法》不够完善、各方对利益的角逐等等,其中,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替代性解决机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1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及特点
1.1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是指各种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由纠纷当事人自主选择并控制的替代诉讼程序解决体育纠纷方式方法的总称。它是一种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法院诉讼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法,与法院诉讼的解决方式形成协调互动的关系,对于体育纠纷的解决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最早产生于美国,并很快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它通过诉讼以外或者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形式各式各样,主要包括调停、调解、小型审判、中立评价、专家裁决、调解一仲裁六种形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这些类型,比较符合体育纠纷在更大程度上寻求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特点。
1.2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2.1 可控性和灵活性,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纠纷解决程序、控制程序,并达成解决方案,如不能达成解决方案,仍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1.2.2 程序快捷、费用低廉,尊重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使得解决纠纷的程序通常比较灵活、快捷、费用低廉,节约了解决纠纷的成本,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1.2.3 非对抗性、非公开性,以妥协而非对抗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与诉讼程序中的那种针锋相对的对抗方式比较起来,这种方式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双方的长久的合作,另外,程序都是非公开的,使得大量纠纷能在不透露给外人的情况下解决。
1.2.4 结果的非强制性,结果通常不具有强制性(仲裁裁决除外)。因此,当替代性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有效解决争议时,最终仍要通过法院诉讼解,由于是在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一般情况下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和自觉执行。
1.2.5 较强的适应性,对新颖的纠纷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当人们需要处理一些新颖的纠纷时,在法律规定相对滞后而无法及时处理时,能够迅速提供一种或多种适应社会的解决程序。免费论文参考网。
2 体育纠纷ADR的机制建构
2.1 体育谈判作为第一道程序
体育谈判是一种任意的行为,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其实质在于通过协商求得和解。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把各自对争议的立场、观点解释清楚,并对双方的利益重新权衡,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找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接受的争议解决方案,进而达成和解协议。免费论文参考网。因而,谈判是一个自愿的过程,是一种自由选择的策略,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谈判和终止谈判而采取其它的解决方式。
从体育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体育谈判可以分为确定规则的谈判和解决纠纷的谈判。一般的体育俱乐部和赞助企业之间的商务谈判或缔约谈判都属于第一类,其目的和功能在于订立合同,其中也包括避免纠纷和纠纷发生后适用的规则。在与体育有关的各种契约缔结过程中,体育谈判不仅是体育契约达成的基本手段,还是一种防止纠纷发生的手段,同时还具有为潜在的纠纷发生时选择解决的途径和适用规范的重要功能。免费论文参考网。若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体育纠纷ADR处理纠纷时,最好双方能首先考虑谈判程序,若不愿意再选择其它的体育纠纷ADR处理方式。
2.2 体育组织的内部处理程序作为第二道程序
我国的体育行会是民间组织,对体育内部纠纷的解决权是由行会章程规定的,体育内部纠纷的最终处理决定只能视为具有“内部”的约束,其解决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应作为启动体育调解或体育仲裁的前置程序。因为这样能更好地维护体育组织的自治性。维护体育组织的自治性、用尽内部解决机制,是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共同做法。为了提高体育纠纷解决的效益,扩大新的救济方式,建立我国协调统一的体育ADR机制首先应发挥要体育组织的内部自律自治功能。要将内部解决设定为前置程序,与其它的体育ADR机制很好地衔接起来,对内部机制无法化解的纠纷才可申请非讼性裁决机制。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促进各体育社团建立起规范化的纠纷内部解决制度,并纠正某些体育社团内部处理为终局决定的做法。
2.3 将调解程序作为体育仲裁的前置程序
体育仲裁序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和仲裁员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应当根据双方当事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严格地说,体育仲裁中的调解仍属仲裁的范畴,是体育仲裁程序的组成部分。调解是解决纠纷的常用手段之一,往往能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而在许多场合被广泛使用。与普通民商事纠纷相比,在体育纠纷中,占大多数的是运动员(队)与其所属的体育组织之间的纠纷,但纠纷解决后,运动员(队)仍要依附于其所在的体育组织如果经过了非常激烈的纠纷解决过程,那么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日后的共处中难免会产生尴尬甚至敌意。如果经过仲裁的调解,促成了双方求同存异,消除分歧,无疑是有利于以长期和平共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7条关于“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的规定,其理就是如此。由此可见,体育仲裁中的调解在解决体育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体育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和合法的基础上应当力促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2.4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活动领域,有着一系列具有浓厚专业和技术色彩并通行于国际社会的行业规则,使得其纠纷专业性、技术性特点也十分突出。同时,大量竞技体育纠纷往往围绕竞赛产生,且经常发生在体育竞赛将要举行之际或已经进行之中。正是仲裁自身的专业性和快捷性特点,使其成为与诉讼相补充并更具特色的及时处理某些专业纠纷的理想形式,能够较好地满足公正解决纠纷的程序要求。现有的一般法院对审理某些专业特殊性强的体育纠纷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特别是无法适应体育竞赛的时限需要。通过形式灵活、简便快捷的仲裁方式而及时地做出公正裁判,既符合体育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较好地满足解决体育纠纷质量与效率的双重要求。
3结语
目前我国应尽快建立以体育仲裁制度为中心,体育调解、体育组织内部解决为前置程度的替代性解决机制,并以司法介入为后备救济的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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