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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当何为?——见义勇为的困境及其消解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任何行为,包括见义勇为,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因此,我们说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且必须是合法的行为,是依法而为的。以一种违法的方式去制止另一种违法行为,不论动机如何良好,这都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真理往前跨越一步,就会走向谬误。那种以为凡是见义勇为,任何后果都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看法,是错误的。长此以往,只会造成以暴易暴等严重后果并导致私刑和报复等行为的出现,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现实生活中因见义勇为行为而被诉诸法律的案例绝非屈指可数的个案,因见义勇为而导致不应有伤害甚至死亡后果的案例也常见诸报端。比如说抓小偷,我们可以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但不能一上来就把小偷一刀捅死。从法律的角度说,盗窃罪——除了一些特别情况的,如盗窃金融机构或国家文物的——是不判死刑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小偷固然可恨但惩治犯罪是国家机关的责任,公民应该是尽力协助警方而不是直接去惩罚罪犯。论文参考网。何况,人的生命权是最高人权,也是宪法所赋予每一个个体生命的最高权利。因此,“路见不平”也不能一律“拔刀相助”,而要根据对方违法行为的尺度决定自己行为的力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利益保障:消解见义勇为困境的机制

对于行为者而言,见义勇为的行为常常意味着利害关系的权衡,求“义”行为的后果极可能损害自身利益,取“利”则会失“义”,不可能义利兼得;见义勇为者有可能付出的不仅仅是自身之“利”,还可能涉及个人生命、家庭、生活等等。从这一角度看,人们在做出“见义勇为”行动前,就不能不带有考虑自身安全以及今后能否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思想成份。那么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尚存在重大差别,尚达不到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为主体是否选择见义勇为或在此行动中自身利益的付出程度如何?就必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客观问题。“一般地说,行为主体在行动的选择和利益的付出上,客观地存在着一个潜在的界限,即以不影响行为主体及家庭正常生活为限,或以日后正常生活能得到保障为限,超出这个界限,‘见义勇为’就很难成为社会大多数人的道德行为。”[5] 如果“见义勇为”行为的后果代价高,事后又不能得到社会承认、给予相当的荣誉与奖励和利益上的保障,甚至一再出现英雄人物“流血又流泪”的局面,就会使更多的人见义“不勇为”、“不为”,在邪恶面前、危难关头“畏缩”不前。人都是现实的,要激励更多的人牺牲个人最大的利益去“取义”,不能理想化,除社会荣誉外还必须给予制度上的保障和经济上的补偿。这是极为必要的,正如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6]否则,无论社会如何以道德教育去感化、倡导,人们“知行相悖”、见义畏缩“不勇为”的现象依然无法改变,而且“见义勇为”的少数人亦会逐渐转入畏为、不为的群体行为之中。

由于见义勇为的危险性,没有哪个行为者是为了“利”而表现自己的勇敢和社会责任的。见义勇为者在对“义”在价值认同前提下对“义”做捍卫的社会道德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大义”,匡扶了社会正气,弘扬了社会风尚。见义勇为者舍“利”而取“义”,牺牲了个人之“小利”而成就了社会之“大利”,但并不意味着社会不应相应补偿见义勇为者之“利”。因此,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与时俱进,打破传统的君子羞于言利的窠臼,见义勇为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受益人主张自己应得的报酬,受益者也应当向见义勇为者按其受益的大小进行物质补偿。另一方面,社会应保障见义勇为者,解决义士们的后顾之忧,使见义勇为者不会“流血又流泪”。保障机制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而这些都需要制度的保障,因而,我们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建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机制,如:从民法中无因管理的角度来看,受益人负有的义务主要有: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费用;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名义向第二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从社会法的角度来看,可以社会保险的某些形式和手段为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的医疗、生活做出保障;在因见义勇为而请假、误工等方面给予物质帮助、奖励和精神表扬等。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在社会各方面形成有利于见义勇为的局面。同时,要对见义“不为”,见死不救等不道德行为进行及时揭露和批判。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解除人们的“后顾之优”,激励社会上更多的人加入到弘扬正义、抑恶扬善、见义勇为的行动中去。

社会欲使“见义勇为”成为广大群众日常遵循并实际践行的道德规范,就必须从政策上和法律上保障“见义勇为”者在自身利益做出重大付出后,自身及家庭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不致因此而陷入种种困境。因此,面对令人寒心的社会道德冷漠,面对“好心不得好报”的道德悖论现象,我们要大力提倡见义勇为的精神,并辅之以“见义智为”的能力,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让好心有好报,同时鞭笞见义不为的丑恶现象,定能走出见义勇为的困境,促进社会风气的较大好转。


[参考文献]
[1] 现代汉语词典[M]. 商务印书馆,2005.
[2] 曾玉燕. 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法院判其赔四万[EB/OL]. http://news.suho3.com/20070906/n251994979.html.
[3] 刘砺平,张开丰. 英雄需要关爱 致残致伤见义勇为者渴望法律保护[EB/OL]. http://news.sohu.com/55/82/news202268255.shtml.
[4] 朱力. 旁观者的冷漠[J].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7,2.
[5] 王本兴.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之我见[J].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5,4.
[6] 邓小平文选(第2卷)[M]. 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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