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功能型监管——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效仿美国为主,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监管,这固然可以发挥专业监管优势,但这种监管在体制上的障碍不但有悖于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而且与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产生冲突,而功能型监管与传统的分业监管有着根本的不同。功能型监管是相对于机构型监管来说的,机构型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来安排监管,而功能型监管则是按照金融活动的类型来安排监管。功能型监管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最大优势就是其能够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更好地反映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监管。
1、功能型监管的优点
(1)功能型监管较之传统的分业金融监管,能够实现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监管部门不必局限于某一金融行业或金融机构内部的金融风险,就可以化解金融转轨时的风险,维护金融业的体系安全。
(2) 功能型监管是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特定功能如:聚集资金、转移风险、支付方式来确定该产品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
(3)功能型监管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功能型监管能够较好地实施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而不必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避免金融风险。可以将精力放在进一步完善功能型监管,以对金融产品实行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取得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
(4)功能型监管能够防范金融风险的聚集。在混业经营趋势下,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金融风险将不仅限于个别行业,从而危及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传统的分业监管的体制,各监管机构都将注意力放在各自的行业风险上,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也没有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得金融风险聚集。而功能型监管强调的是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在体制设计时要求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对金融业实行全面整体监管,从而有利于防范风险。
2、实现功能型监管的有效途径
(1) 国务院在人民银行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监督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负责人以及金融市场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借款人代表、消费者代表、学者组成。由它来管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全面负责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等。在金监会内部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合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这样各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集中统一于金监会的领导之中,形成一个有层次,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下设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予以监管。随着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步伐的加大,针对各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的现象,金监会必须突破传统监管范围的束缚,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金融功能来确定监管机构,将监管范围限定为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在实际操作中,凡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都要在证监会注册登记;凡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都要在银监会注册登记;凡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都要在保监会注册登记,这样不但监管对象明确,也便于统一管理。在金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协调机制,拟定各自的监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应对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集团。
(3)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引入功能监管,循序渐进的改革现有的监管体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相适应以功能型监管理念为基础的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 甘煜,杨进.金融服务业的分与合:原因及启示[J].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2(1).
[2] 郭福春.解读外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与监管[J].现代商业银行, 2006 (3).
[3]李洁.构建我国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法学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4).
[4]范小云.金融结构变革中的金融风险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2 ,(12).
[5]戴相龙.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金融形势及我国的金融改革[J].金融与保险,2000 ,(3).
[6]资料来自:“中国金融资源总库:http://finance.yrzjw.com/”,“中国金融网:http://bank.zgjr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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