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济管理 > 金融论文

知识产权证券化若干问题探析—兼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时间:2013-03-20  作者:孔利强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信用评级是指由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依据一定的评级标准,对发行人或金融投资产品所做的信用风险分析,并据此出具专业评估报告的过程。如果说在信用增级过程中有一定的缺陷或不足的话,那么信用评级就是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的最后屏障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评级对投资者的影响比信用增级更大。对知识产权证券进行风险评估是非常专业的问题,一般投资者对资产证券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非常有限,自己很难对证券风险作出准确评估,只能相信信用评级机构。对投资者而言,独立信用评级的职能是通过评定发行主体或金融投资产品的信用等级并出具以信用风险分析为核心内容的专业评估报告,向市场和投资者传递风险情报,为投资者评价金融投资产品提供参考依据。[2]信用等级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投资者是否购买该证券产品。然而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尚未出现类似于标准普尔公司一样的独立、权威的评级机构。我国应该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评级人员的任职资格、信用评级标准等方面加以努力。

四、风险监管

知识产权证券化从根本上讲是金融创新的又一成果。而必须伴随金融创新始终的就是金融监管。美国的次贷危机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刻不容缓。我国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亟待完善相关监管立法,并以相关立法为依据,对监管模式、监管摘要的金融监管,有效地克服市场运行的障碍并保持市场稳定,同时把投资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之内。政府主导型是走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之路的必然选择,通过政府的扶持与监管,不仅能让投资者放心,还可以尽量缩短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在中国发挥效用的期限,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培育。[2]

五、法制化

在法治社会,无论何种制度的终极保障措施都应该是法律。一些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对成熟的国家均通过制定相对完善的专项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来确保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在法律控制之下。有学者认为,[3]我国应当以现有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行行政规定为基础,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统一立法,统一规制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解决包括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性和一般性法律问题。另外,专门规定知识产权证券化特殊法律问题。在方法上,可以借鉴瑞士的成文法的做法,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的特殊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上,可以参考美国等国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成功案例,将其中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经验成文化。

笔者认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制度进行立法的专门规定固然重要,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更是一种趋势。然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仍然是个新鲜事物,市场上并没有普遍推行和接受,理论界更是没有对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且立法机构也没有足够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立法经验和技巧。因此,在当前时期,我国并不适合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更不适合就知识产权证券化专门立法。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于 2005 年 4 月共同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于2005年5月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的做法金融论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先行制定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待时机成熟,可以将试行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甚至可以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对包括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内的资产证券化统一规制,解决包括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性和一般性法律问题。

在本文即将结束之际,笔者并没有如释重负的感觉,因为笔者深知知识产权证券化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很复杂,然而由于能力水平所限,仅能对上述几个问题论述至此。希望本文能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尽到微薄之力。

作者信息:

孔利强(1987—)男,河北邯郸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 方向:经济法、商法。

手机:134-0219-3606

[1] 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知识产权》2006年第1期,第33页。

[2] 彭晓琼:《次贷危机与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规制》,《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1期,第17页。

[1] 王开国:《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董涛:《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 杨延超:《知识产权资本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 潘成林:《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障碍与对策》,《改革与战略》2009年第1期,第89页。

[2] 张婉菁:《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资产池的构建》,《科技创业月刊》2006年第11期,第159页。

[3] 同[1],第87页。

[1] 万伟:《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对策研究》,《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年第4期,第255页。

[2] “真实销售”一词来源于证券化比较成熟的美国 ,主要被用于会计、税收和破产等领域。 一般而言,“真实销售”是指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基础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或控制权一并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使特殊目的机构获得对基础资产的合法权益。 当发起人业绩不佳、发生财务风险时,这些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信用和其他资产相隔离,不会被追及或归并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见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3]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 77条的规定,实现“真实销售”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出让人必须放弃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2)出让人必须有能力合理估计出在附有追索权条款下,其应承担的义务;(3)除非附有追索权条款,受让人不能将资产退还给出让人。见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4] 陶红武:《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知识产权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探析》,《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36页。

[5] 潘成林:《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障碍与对策》,《改革与战略》2009年第1期,第88页。

[6] 马一星:《了解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上海证券报,2008年5月19日。

[1] 孙英伟,宋杉歧:《论资产证券化中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商业时代》2001年第9期,第64页。

[1] 潘成林:《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障碍与对策》,《改革与战略》2009年第1期,第89页。

[2] 宋宸刚:《信贷资产证券化——CDO产品信用评级方法对投资者保护影响分析》,《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8期,第62页。

[1] 万伟:《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对策研究》,《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年第4期,第255页。

[2] 宋红波:《论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投资者保护》,《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133页。

[3] 彭晓琼:《次贷危机与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规制》,《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1期,第20页。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由当前活跃的民间借贷想到的_监测工作
下一篇论文:浅论金融创新后的交易机会与风险_交易风险
经济管理分类
电子商务论文 人力资源管理论文
企业管理论文 市场营销论文
管理学论文 国际贸易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财务管理论文
项目管理论文 网络营销论文
经济学论文 客户关系管理论文
酒店管理论文 物流论文
质量管理论文 金融论文
教育管理论文 成本管理论文
广告设计论文
相关金融论文
    无相关信息
最新金融论文
读者推荐的金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