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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中金融保险业分类及启示[1]_期刊网

时间:2013-02-06  作者:佚名

论文导读::金融部门的发展与金融保险业数据紧密相连,而金融保险业数据是否合理根本上取决于金融保险业分类的合理性。合理的金融保险业分类为金融部门的正确决策奠定基础。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现行权威分类标准——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中的金融保险业分类,其次阐释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金融保险业分类现状,最后依据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对我国金融保险业分类改善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产业分类,金融保险业,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金融部门的发展与金融保险业数据紧密相连,而金融保险业数据是否合理根本上取决于金融保险业分类的合理性。合理的金融保险业分类为金融部门的正确决策奠定基础。显然,依据最新国际标准改进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融保险业的分类,对完善金融保险业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对当今世界上应用最广泛、最有借鉴意义的分类之一——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nternational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 ,简称ISIC)中金融保险业分类情况进行了介绍与分析,随后对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融保险业分类现状进行分析,最后结合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分类特点对我国分类提出建议。

一、联合国ISIC中的金融保险业分类

ISIC由联合国统计委员会设计发布,是国际范围内广泛认可的关于经济活动的分类。它为各国产业分类设计提供了可参考的标准框架,使世界各国的产业分类更具一致性和可比性。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联合国ISIC中的金融保险业分类,包括对ISIC从产生至今各版本中金融保险业的分类情况的分析。

(一)联合国ISIC Rev.4之前各版本中的金融保险业分类

1.ISIC 1948版和ISIC Rev.1中的金融保险业

在ISIC1948版中金融保险业包括在部门6(商业)中,部门6(商业)共包括四个主组,分别是:61(批发和零售贸易)、6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63(保险)和64(房地产)。其中主组6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和主组63(保险)是对金融保险业的分类,具体情况如下:

6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例如货币交易所,清算联合会,国外银行业务公司和外国银行代理;银行外的信用机构,例如再贴现和金融机构,抵押公司,工业贷款机构,农业信用代理,销售金融和工业信用公司以及个人信用公司;合作信用社;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商;金融证券包销商;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结算所;金银交易所和其他金融机构,例如从事专利购买和专利执照的机构,为保护证券持有者而设立的公司。

63(保险)包括各类保险;人寿险,火险,海运险,意外险,健康险,产权险期刊网,金融责任险,伤亡险,忠诚险和担保;保险代理商和经纪商;保险服务机构;对保单持有者的咨询活动;保险处理代理商。

在ISICRev.1中,对部门6(商业)的设置与具体分类与ISIC1948版中完全一致。在这两个版本中并没有对金融保险业的整体描述与定义,也没有介绍专门针对于金融保险业的分类规则。而且在主组之下也没有更详细的分组。这种过于简单的分类一方面是由于ISIC建立之初分类不够系统完善,另一方面也与当时金融保险业发展状况有关。

2.ISIC Rev.2中的金融保险业

ISIC Rev.2较之前版本有较大改动,它把之前版本的三级分类体系修改为四级,具体到金融保险业,原部门6(商业)被进行拆分已不存在,金融保险业被重新划分在主要部门8(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服务)中。主要部门8(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服务)共包括三个部门,分别是:81(金融机构)、82(保险)和83(房地产和商业服务)。其中部门81(金融机构)和82(保险)是对金融保险业的分类,具体情况如下:

部门81(金融机构)下设三个组,分别为8101(货币机构)、8102(其他金融机构)和8103(金融服务)。其中8101(货币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拥有可由支票转换或可用于付款或需要时可用的存款的银行。8102(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储蓄银行;除银行外的信用机构,例如储蓄和贷款联合会,农业信用机构,工业发展银行,再贴现和金融机构,个人信用机构,贷款中介和经纪商;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和投资信托;证券和商品经纪商,交易商和包销商。8103(金融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商;主要从事支票兑换现金、支票交易和无风险存款出借的单位;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和金银交易所;投资调查和顾问;股票配额服务;租赁和专利经纪和许可。

部门82(保险)包括所有类型的保险,例如人寿险,火险,海运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产权险,金融责任险,伤亡险,忠诚险和担保;保险代理商和经纪商;保险服务机构;对保单持有者的咨询活动;保险处理代理商;独立组织的养老基金(超额年金)。

ISIC Rev.2中的金融保险业分类相比于之前版本略有改进,但改动不大。分类情况仍显粗糙,对于保险业而言这种情况更为明显。

3. ISIC Rev.3和ISIC Rev.3.1中的金融保险业

ISIC Rev.3在ISICRev.2四级分类体系基础上,选用了大写字母和4位十进制阿拉伯数字作为分类符号体系,首次将金融保险业单独划归为一个门类——J(金融中介),可见金融保险业的发展使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发重要的地位。而ISICRev.3.1是对ISIC Rev.3的细微调整,具体到门类J(金融中介),其分类情况完全没有变化,只是对一些分类概念进行了更详尽的说明或改进为更明确的说法。下面以ISIC Rev.3.1为代表说明ISIC Rev.3和ISIC Rev.3.1中金融保险业的分类情况。

首先,ISICRev.3.1对门类J(媒介活动)中所包含的活动进行了总体介绍,本门类由主要从事金融交易的单位组成,即包括金融资产建立、清偿或所有权变更在内的金融交易。也包括保险和养恤基金(大类66)和为金融交易提供便利的活动(大类67)。负责货币控制的单位,货币当局,也包括在内。此门类不包括强制社会保障。

其次是对各大、中、小类所包含活动的具体分类。对大类而言,65(金融媒介活动,但保险和养恤基金除外)包括获得和重分配资金的活动,但不包括保险、养恤金或强制社会保障;66(保险和养恤金,不包括强制社会保障)包括从事为所有类型保险(人寿和非人寿)建立和管理保险基金的单位和提供退休收入的单位;67(金融媒介活动的附属活动)包括提供参与或与金融媒介密切相关的服务的活动,但其自身并不参与金融媒介。各大类所包含中类、小类情况如下表1所示。

表格 1: ISIC Rev3.1中的金融保险业分类

 

门类J金融媒介活动

大类

中类

小类

 

 

65

 

 

 

 

金融媒介活动,但保险和养恤金除外

 

 

651

 

 

货币媒介活动

 

 

 

 

6511

中央银行业务

 

 

 

 

6519

其他货币媒介活动

 

 

659

 

 

其他金融媒介活动

 

 

 

 

6591

金融租赁

 

 

 

 

6592

其他信贷授予

 

 

 

 

6599

未另分类的其他金融媒介活动

66

 

 

 

 

保险和养恤基金,但强制性社会保障除外

 

 

660

 

 

保险和养恤基金,但强制性社会保障除外

 

 

 

 

6601

人寿保险

 

 

 

 

6602

养恤基金

 

 

 

 

6603

非人寿保险

67

 

 

 

 

金融媒介的附属活动

 

 

671

 

 

金融媒介的附属活动期刊网,但保险和养恤基金除外

 

 

 

 

6711

金融市场的管理

 

 

 

 

6712

证券交易活动

 

 

 

 

6719

未另分类的金融媒介活动的附属活动

 

 

672

 

 

保险和养恤基金的附属活动

 

 

 

 

6720

保险和养恤基金的附属活动

相比于之前的版本,ISIC Rev.3.1分类更加细致,将原版本中的小类层次的类别均提升为中类级别,再将其进一步分为各种小类。保险业方面首次将养恤金的概念提升到大类类别,各种类型的保险被归类在不同小类下。另外,ISIC Rev.3.1增加新的大类金融媒介的附属活动,将金融媒介、保险和养恤金的附属活动分别从ISIC Rev.2原类别中提出分入新的大类67(金融媒介的附属活动)。

(二)最新版ISIC Rev.4中金融保险业

ISIC Rev.4中金融保险业的大致框架结构与ISIC Rev.3.1保持一致,但增加了许多新的类别,对有的类别作了进一步扩充。

大类64(金融服务活动,保险和养恤金除外)对应ISIC Rev.3.1中大类65(金融媒介活动,但保险和养恤金除外),由于活动的增加,这一大类并不仅仅包含媒介活动,也包括了其他金融服务。所以此大类将名称由“金融媒介”改为“金融服务”,可见范围的扩大。具体增加了642(控股公司活动)与643(信托,基金和类似金融实体)。642(控股公司活动)包括“控股公司(即根据对集团子公司资产持有比例享有控股权的单位)的活动,控股公司的主要活动是拥有该集团,但并不参与其管理。”643(信托,基金和类似金融实体)包括“代表股东或受益人建立证券总库或其他金融资产总库、但不负责管理的法定实体。具体的包括开放式投资基金,封闭式投资基金,根据委托书、遗嘱或代理协议代表受益人管理的信托基金、房地产账户或代理账户,单位投资信托基金。”

对于大类65(保险、再保险和养恤金,但强制性社会保障除外),首次将再保险活动加入到此大类中,再保险活动单独列为一个中类——652(再保险)。虽然对再保险的描述只有一句话“承担与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现有保单相关的所有或部分风险的活动”,也足见与金融业各种衍生工具层出类似,保险业也开始出现再保险活动,与保险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的增加,必然会使今后此类发展出更详细的分类类别。

大类66(金融保险服务及其附属活动)中对中类662(保险和养恤金的附属活动)进行了更加系统的分类,将中类662(保险和养恤金的附属活动)进一步分为三个小类,分别是6621(风险和损失评估)、6622(保险代理人和经济人的活动)和6629(其他保险和养恤金的附属活动)。保险和养恤金的附属活动越来越丰富、分类类型也更加细致。由于保险和养恤金业的发展,不仅衍生出再保险活动,对各种附属活动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此外,大类64(金融服务活动,保险和养恤金除外)新增加了信托,基金和类似金融实体的活动,与此相对应,大类66(金融保险服务及其附属活动)中新增加中类663(基金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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