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持有人大会
单位持有人作为基金的收益人,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参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并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决议。 持有人大会有权决议的事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对 契约的修改;(2)对 计划的更改,如终止、合并等;(3)更换托管人、管理人;(4)提高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投资范围及对象
的投资范围主要由两方面:第一,房地产投资必须占 投资的绝对比重,根据美国及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房地产投资的比重一般不低于总资产的75%;第二,投资对象主要是可持续产生租金收入的房地产。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可以防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风险时, 也可投资于空置土地或房地产发展计划等其他形式的投资。
投资地域。在房地产的投资中,市场容量及监管的有效性是两个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必须对 的投资地域做出必要的规定。香港规定 只能投资于香港的房地产。香港证监会认为投资于海外物业可能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这些风险包括缺乏合格的基金经理或物业估值师、透明度及法律保障不足、合约及产权无法执行、公司治理问题、信息透明度及外币兑换限制等。
在设计我国 的投资地域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第一金融论文,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广大,可投资的物业在地域上遍及国家的各个省市,市场容量足以发展国内房地产的 产品。第二,投资于海外物业可能带来物业评估、透明度和监管上的潜在风险。因此,应当对我国 投资于国外房地产做出限制。
6、收入分配
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 的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收入分配的比例。各国和地区在收入分配的比例上比较一致,收入的分红比例基本上是在90%以上。我国 产品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其产品的相对稳定收入的投资特性。在对 的投资方向做出规定的同时,应对 的分配(分红)比例做出相应的规定,以此保证投资者在参与房地产投资并承担相对较低风险的同时,获取较稳定的分红回报。
7、上市和转让
我国 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可参照有关封闭式基金和公司的上市条件和流程,在制定相关上市条件时附加与 相关的条件。由于我国 的产品设计不包括赎回条款,因此 的转让可通过上市后的交易实现。
8、信息披露
的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向有意向的投资者及现有持有人,提供有关该产品全面、准确和及时的资料,以便他们可以完全了解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从而有助于他们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
三、结论
在国内的研究已不罕见,但绝大多数对 的研究集中在 一般特性及国际比较。本文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 利益相关者及其运作进行了深入分析,但由于 这样一种房地产金融的证券化形式在国内的实际应用并不多,难以选择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仅以此文的分析希望能对 在我国的推广提出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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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学兵,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初探.中国房地产,2004,7
[3]张雪宁,我国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分析.中国房地产,2004,6
[4]于平,关于发展我国房地产信托的思考,《北方经贸》,2004,
[5]姚长辉,《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创新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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