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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时间:2011-04-21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国家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包括适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同时由于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只有做到认证过程的程序合理公正,才能保证得出公正的结论。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启动,依据,认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首先看司法鉴定的概念,依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作出如下界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

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而在鉴定实践中,这些原则本身是又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一般原则:1.公正原则;2.合法原则;3.独立原则

(二)特别原则:1.从约原则;2.取舍原则;

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具体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严格限制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这是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鉴定结论都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也把鉴定结论明确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针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

四、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是得出客观、真实、可信鉴定结论的保证。鉴定依据是否真实、齐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鉴定质量。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鉴定依据主要有:

1.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

2.当事人的起诉书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洽商记录。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记录、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工程签证。

7.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标底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8.现场勘察记录、鉴定调查会议记录,有关照片,录像资料。

9.人工单价、材料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10.国家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包括适用的定额、取费标准)。

11.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1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实务中,鉴定机构采用的计价依据通常是行业统一定额,即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颁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全国各级行政区域建设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的《地区单位工程估价表》,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但这种行业统一定额不是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价格条件,或者价格条件约定不明,并且也没有其他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时,才可以套用行业统一定额来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应当是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依据。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单纯依赖鉴定机构以行业统一定额计和费用标准计算有争议的工程造价,并以之作为公正或公平的裁判理由,是极不适当的。因此,《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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