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销售人员通常分为两种。综上所述,对于销售人员的工作时间管理,如果企业不想总是心存侥幸逃过支付高额的加班费用,就要趁早为本企业的销售人员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度。综上所述,在销售人员的纪律管理方面,企业管理者们只能首先擦亮一双慧眼。
关键词:销售人员,工作时间管理,纪律管理
销售人员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门店销售,客户上门来了,我们的销售人员仅负责介绍,然后把产品卖出去。这并不是最典型的销售人员。论文大全。另一种即我们通常说的“跑业务”,多数时间呆在外面,这类销售多是一种生产销售。我们现在探讨的主要是后一种销售人员。
一、工作时间管理
先让我们看一个实际案例。某企业销售部门人数众多,公司为一部分基层销售人员申请了综合工作时间,为一部分销售管理人员申请了不定时工作时间。销售旺季时,整个销售部门经常加班,人力资源部在为销售部门计算加班工资时产生了疑问。在这里,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是: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以及不定时工时在计算加班费时有何不同?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这三种工时制度各自的含义。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现实当中,申请标准工时制是很容易被批准的,而且在计算加班费上也不存在什么问题。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标准工时制度适用的就是门店销售这种普通员工。
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根据原劳动部和原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关于不定时工时,像销售、司机、高管这类人最为典型,而且各地审批数目不一致。广东前段时间“狂批”不定时工时制,原因是为应对金融危机而替企业减免加班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一般不涉及加班问题,也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是,各别地区如上海也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仍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对于综合工时制,从节省成本的角度来说是不推荐用人单位针对销售人员使用的。这是因为,使用综合工时制涉及加班费问题。具体来说,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则按300%支付加班费。
所以,针对销售人员工作的特殊性,企业更多的是采用不定时工时制。这一工时制的好处就在于保证用人单位能有效地控制加班费用,并使销售人员的工作时间更加机动、灵活。
说完销售人员的工时制度,让我们再来看看针对这类人的考勤问题。现实中,一些销售人员经常以业务联络为由不进公司,公司想对销售人员考勤,但由于销售职务的特殊性,普通考勤制度显然不能适用,实行不定时但企业希望控制,怎么办?
针对上述现象,现在企业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种:考勤照考,但企业衡量的是销售人员的综合性工时,即在公司的大体工作时间。这种考勤很灵活,因为假使你上班迟到了2个小时,那你只需晚2个小时下班就可以了。
第二种:一段时间固定。比如某企业规定,销售人员一天当中的6个小时必须是固定用来工作的,其余2个小时则可以自由支配。
还有的企业是一天开两次会,早会和晚会,其余时间让销售人员出去跑业务。然后规定由销售人员每日或每周汇报具体工作内容(比如见了哪些客户,签了多少单等等),最后由主管向客户核实。这样一来,销售人员其实不比一线工人有更多的自由。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考勤只是工时证明,除了考勤记录还有很多单据可以用来作为加班证明,比如外出申请单、出差交通费报销单、住宿费报销单等等。遇到聪明的劳动者是会很留心收集这些证据的。一旦劳动者以此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一方将会因为缺乏不定时工时制的保护而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高昂的加班费自不待言。因为拖欠加班费而另需支付劳动者50%~100%的赔偿金也是免不了的。
综上所述,对于销售人员的工作时间管理,如果企业不想总是心存侥幸逃过支付高额的加班费用,就要趁早为本企业的销售人员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度。论文大全。对于申请前欠下的加班费用,企业还是应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适量补发给员工,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尊重销售人员年休假的权利。若安排法定节假日(11天)工作,仍要按300%的标准向销售人员支付工资。
二、纪律管理
违纪处理,始终是让企业管理者们头痛的一个话题。
让我们先看第一个违纪典型:某公司销售部门业绩逐年下滑,公司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大量销售人员存在“ 飞单” 行为,公司决定对销售部门进行整改。但由于销售人员平日都“各自为战”,很少与其他部门联系,造成公司很难搜集到“飞单”的证据。
飞单,简单的说,就是拿公司的钱拓展自己的商业网络。飞单取证很困难,公司也在避免飞单的同时很可能不小心触犯法律。例如:某公司有一个山东主管存在飞单行为,致使该公司蒙受不少损失,但又收集不到相关证据。该公司人事部门遂发给其一封书面通知,将其调回上海做清洁工作,月薪900元,意欲“逼其辞职”。从法律的层面上看,该公司人事部门的做法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因此,该山东主管完全可以凭此书面通知到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而且是有理有据。
其实,对于销售人员违背忠诚义务和职业道德的飞单行为,企业可以有更聪明的做法。首先寻其“短脉”,既然该主管的商业网络在山东,而且不会弃之不顾,那么公司为什么不做得更大方点儿呢?譬如将其调到上海做主管,薪资待遇不变。这就是所谓的“明升暗降”,“升官未必发财”。论文大全。这样也不会给公司留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口实。
总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企业有了一个新授权来对付多次“飞单”的销售人员,即“不能胜任——培训或调岗——解除”程序的运用。但是,企业要慎用“调岗”一词,最好的办法是:不说“调岗”,而说是“调整工作内容”。因为譬如财务总监这一岗位是有法定工作内容的,但是普通职员一般没有法定工作内容。
除了飞单行为,违纪现象也表现在销售人员上报的“招待费”严重超标,企业出现大量假发票充账报销的情况。而要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其实很简单。用人单位只需证明两点:一、报销的发票是假的(正规发票都会有国家统一编号);二、上账时须查明发票的具体用途,比如招待的是哪些人、招待的地点等等。
综上所述,在销售人员的纪律管理方面,企业管理者们只能首先擦亮一双慧眼。当销售人员在一次次违规操作中遁于无形,致使公司利益一次次受损却苦于抓不住证据时,企业管理者们就只能用“你不仁,我不义”之法来巧妙解除劳动关系了。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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