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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问题

时间:2011-04-21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我国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会)于2002年12月由国务院设立,并于2003年开始运作。电监会拥有的与价格、财务相关的职责包括:拟定并监管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和界定输配电成本规则;从财务角度分析、评价发电市场有效竞争情况;对发电企业新增装机、兼并、重组、股权变动或者租赁经营等影响市场份额的情况进行监管;对电力交易市场中的平衡资金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制定监管所需的信息报送和披露办法;有权对监管对象开展查账等检查工作等。
关键词:输配电成本,监管
 

1.我国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能

我国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会)于2002年12月由国务院设立,并于2003年开始运作。国务院于2005年2月15日发布《电力监管条例》对其职责做了规定,电监会开始担负起对电力行业的监管功能。电监会拥有的与价格、财务相关的职责包括:拟定并监管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和界定输配电成本规则;从财务角度分析、评价发电市场有效竞争情况;对发电企业新增装机、兼并、重组、股权变动或者租赁经营等影响市场份额的情况进行监管;对电力交易市场中的平衡资金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制定监管所需的信息报送和披露办法;有权对监管对象开展查账等检查工作等。

2.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目前中国电力监管职能配置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2002年实行电力体制改革,把原来的国家电力公司拆分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并成立独立电力监管机构一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从改革方案的要求看,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是顺应世界电力工业改革潮流的。但在电力监管实践方面,我国对电力行业的监管职权分散于政府多个部门,形成了“多头管理”局面。在中国,除电监会外,目前还有多个政府机构负责电力监管,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

委”)、财政部、国资委等,但影响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成立,是负责宏观经济调控的部门,它不仅负责长期规划,还批准所有重要的投资项目,包括发电和输电项目,以及制定中国总体的能源政策、预测需求、提供能源选择指导意见等。同时发改委还具有微观经济监管机构的一些核心职能,如发改委不仅主导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电价改革,还审批发电公司、电网公司的电力销售价格。论文参考网。目前对电力企业某些财务准则、财务成本标准等与电力企业相关的事项,财政部有决策权。这意味着一些应该属于电监会的职能与财政部的部分职能可能出现重叠。不过,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财政部有着广泛的工作职责,难于顾及行业特点十分突出的电网企业财务成本监管问题。对于这种部分职能重叠的问题,财政部与电监会可以按照工作的性质以分工协作的方式加以解决。我国虽然已经成立了专责的电力监管机构,但是在电价监管方面,电监会在绝大多数事项上只能提参考性建议,而国家发改委几乎保留着所有的电价监管权力,结果是政策和监管职能的界限比较混乱,国家发改委与国家电监会职能交叉重叠,降低了监管效率。因此,电监会的权力与威信以及《电力监管条例》中界定的电监会职责均须得到进一步的确认以确保其有效运作。

2.2输配电成本核算方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电网企业成本核算的主要依据是电监会在2005年颁布的《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该办法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了定义,规定了输配电企业应根据输配电业务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设置成本核算对象,企业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独设置“输配电成本”二级明细科目,在“输配电成本工”科目下设置“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三级科目,并分别对“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明确了电网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对电网企业的成本对象、成本项目、科目设置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其仍然采用的是“大一统”式的核算方法,没有将输配电成本分开进行核算,对核算规则的具体运用比较原则,对费用的分类也比较粗。根据《2008年电力监管报告》,我国主要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构成中,“其他费用”所占的比重达到了31.85%。论文参考网。《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中对“其他费用”的定义是指不列入“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中的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费”等一共21项,这些费用中哪些是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输配电成本,哪些是属于非生产性费用则不得而知。从监管的角度,大量的非生产性费用计入到成本不利于对输配电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监控和考核,无法得知输配电企业的真正意义成本数据,很难规范监控电网企业的成本行为。

3.完善输配电成本监管的对策

对于输配电成本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输配电成本监管法规、探讨输配电监管的具体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3.1将电力财务监管的职权集中于独立的电力监管机构

电监会目前监管权力的主要限制是在定价方面。如前所述,电价监管是电力监管的核心内容,电价监管也不属于宏观经济调控的范畴,而且中国已经成立了专责的电力监管机构,从政府职能配置规范化、合理化要求出发,应相对集中监管职能,同时要做到“政监分离”、责任明确。价格监管职责的全面转移,不仅仅是国家发改委与电监会两个机构之间的事情,可能涉及中国整个政府行政体系的调整。因此需要一个统筹安排的过程。随着电力体制和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相关的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目前是发改委)可以逐步放弃对电力行业进行具体定价的监管角色,而将职能转换为制定价格政策在内的能源政策、发展战略和宏观规划。论文参考网。与此同时,电监会应逐渐承担电价监管的主要责任。财政部负责制定各行业均使用的财务成本政策、通则和标准等,电监会应根据这些政策、通则和标准制定电力行业具体的成本准则、规则等,并具体负责监督电力企业实施。电网企业价格监管与成本监管不可分割,目前中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分头实施具体监管的状况必须尽快改变。建议电力行业具体的价格和成本监管职责由电监会统一承担。

3.2完善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

电网企业应首先区分经营的输配电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的成本,对于发生的不能合理划分到输配电业务和其他业务的成本则先作为共同费用。根据各项成本与输配电业务环节的关系,把输配电业务各项成本发生时能够直接归属到输电或者配电当中的一个成本对象的,作为直接成本;不能直接归属到某个成本对象的,作为间接成本,通过分析人工工时、资产或者直接成本总额等动因与各成本项目总额的相关性,找出各成本项目最合理的分配基础,最后把间接成本在输电、配电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并把共同费用在输配电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之间进行分配。完善后的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应当能把输配电业务发生的成本和电网企业辅业发生的成本划分开来,能够较合理地反映出输电成本和配电成本,为电力监管机构提供清晰、透明的成本信息,也可以为中国电力体制改革主辅分离、输配分开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冯丽霞,周利凯.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2]王俊豪.A-J效应与自然垄断产业的价格规制模型[J].中国工业经济,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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