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科学 > 法律论文

从宪法修正案看我国宪法的“亲民性”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3.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进一步明确公民私有财产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这样修改,使公民的财产权由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有利于对全体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

可以说,这次修宪确立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以及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要给予补偿,比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更为重要,意义也更为重大。这两条原则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人权保障的进一步贯彻和具体落实。对公民个体而言,对财产权的具体的、直接的保障才是最有效的保障。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为宪法的首要原则,其根本原因也在于财产权与宪政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财产权为宪政提供了最为牢固的基础。

宪政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它必须建立在公民个体独立之上,而财产权正好成就了公民的个体独立,并构成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并进而构成整个人权的基础。同时,财产权还是公民实现其他一切自由与权利的主要工具。财产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属于个人物品的支配权,它意味着一个可以由主体自行决定的范围。这一方面为主体提供了自由——一个人的财产有了保障,他的基本自由就有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为自由界定了的空间范围——这个范围是个体独立的界限。因此,对财产权的保护,还充分体现了宪政对人性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

三、在经济制度方面

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第1条对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从法律上肯定了改革开放10年来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

1993年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了宪法,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给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变革。

1999年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四、在社会制度方面

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更加完整;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使国家的奋斗目标更为科学和实事求是。

1999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使法治理想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宪法的这一修改,将使中国未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逐步排除个人的随意性干扰,全面步入法治轨道。2004年修正案在“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文字之后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标准和法治的保障。

总之,通过对现行宪法的四次局部的修改和补充,及时地把我国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所取得的成果确定下来,并且越改越好,越改越适合中国国情,越改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不仅有利于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各项立法提供宪法依据,更重要的是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使宪法与老百姓更“亲近”。

注释:

[1] 这是笔者抽象出来的一个拟人化的概念,意思是指在制定、下眼修改宪法活动中彰显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和宪法司法化走向。

[2]《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第1版,第710—711页。

[3] 杨海坤主编:《宪法学基本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3页。

[4] 1982年7月22日彭真在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是法服从实际情况,还是实际情况服从法?谁是母亲,谁是子女?实际是母亲。实际产生法律。法律、法理是儿子。法要有自己的独立的体系,有自己的逻辑,但要从社会实际出发,受社会实践检验。如果法与实际和社会主义发展需要不适应了,就要研究修改。”

[5] 〔苏联〕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第50页。


参考文献:
1、杨海坤主编:《宪法学基本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年8月版。
2、 徐方著:《大学人文十四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 法律考试中心主编:《司法考试口袋书系列·高频考点比较速记》,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4页。
4、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从法制角度略谈和谐社会背景下弱势群体的保护
下一篇论文:村民自治的法治环境建设研究
社会科学分类
职称论文 政治论文
小学音乐论文 音乐论文
音乐鉴赏论文 美术论文
社会实践论文 军事论文
马克思主义论文 职业生涯规划论文
职业规划论文 人文历史论文
法律论文 文学艺术论文
企业文化论文 旅游论文
体育论文 哲学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相关法律论文
最新法律论文
读者推荐的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