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抗辩是指被告以对原告享有的,与诉讼请求及其原因毫无关系的债权(主动债权),主张以对等数额消灭原告请求债权(被动债权)的一种特殊抗辩。对抵销抗辩判断的既判力,就目前来说,学理上已经基本达成了一致:对其予以承认。这是关于判决理由无既判力的特殊规定,其原因在于抵销抗辩的特殊性。设此例外规定的理由是:“如果不承认既判力,就会造成不当的结果。”抗辩的方法多种多样,比如债务已清偿抗辩、债务已免除抗辩、债务不存在抗辩,债务已过时效抗辩和债务抵销抗辩等等。抵销抗辩是以与本案请求权原因毫无关系的另一个债权来等额地消灭原告请求的债权为目的抗辩,它与其它抗辩方式最大的不同出在于他的攻击性。从此中意义上,抗辩可分为两类:其它抗辩为防御性抗辩;而抵销抗辩为攻击性抗辩。抵销抗辩是以承认原告主张的债权(简称原告债权,下同)为前提的,确切地说,抵销抗辩是“以防御之名,行攻击之实”。抵销抗辩基于被告主张的另一债权(简称被告债权,下同)而产生,它不象防御性抗辩那样必须针对原告债权主张,它可以由被告单独提起。正是由于该特性,使得赋予抵销抗辩以既判力成为必要。换个角度思考,不承认抵销抗辩既判力的不当后果在于,如果被告的抵销抗辩成立,原告因债务抵销而败诉后,被告仍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原告给付在前诉中抵销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实际上获得了两次给付。为了避免此种情形的发生,就要求把抵销抗辩也纳入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之中。
当然,也由于抵销抗辩的特殊性,其具有的既判力也不是绝对的。一方面,法院就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必须为实体上的判断,因此以反对债权不具备适于抵销的状态,禁止抵销,或抵销的意思表示无效等理由所作的判断并不发生既判力。另一方面,抵销抗辩只不过是防御方法而已,法院对此所作的判断,并不表现于判决主文,但必须在终局判决的理由中经判断才有既判力可言。因此,在中间判决中虽就反对债权存在与否作过判断,但还须将其作为终局判决的理由加以援用,才具有既判力。因此,被告提出抵销抗辩时,法院首先就债权之存否进行调查,认为确实存在之后,才能调查抵销抗辩是否符合抵销条件(先调查实体条件,再调查程序条件)再就抵销抗辩加以判断。根据这一判断流程,我们可以得出抵销抗辩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结合情况:
1、当抵销抗辩经实体上的判断而被驳回时,被告债权不存在的判断产生既判力。
2、当抵销抗辩经程序上的判断而被驳回时,被告债权不具备适于抵销的状态,禁止抵销或抵销的意思表示无效等理由所作的判断并不发生既判力,被告可以就该债权另行起诉。
3、当法院承认被告债权而驳回原告请求的全部或部分时,在抵销对抗的数额内,被告债权成立的判断具有既判力。抵销抗辩既判力的效力不得超过本诉请求的金额,被告可以就反对债权的余额另行起诉。
例如,原告在本诉中请求被告给付10万元,被告以原告曾欠被告15万元为由,主张以其中的10万元相抵,因反对债权不成立而被判决败诉时,抵销抗辩的判断仅就10万元反对债权不存在发生既判力,被告仍可就5万元余额另行提起诉讼,而不与既判力相抵触。反之,法院判定反对债权成立时,该判断也只是在10万元内有既判力,超过该抵销之额的5万元不发生既判力,因而被告仍可以就余额提起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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