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用新诉讼标的理论定位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学者们的最大担忧在于,由于在该理论下既判力客观范围过大,一旦败诉判决确定后,当事人就不能依其他法律观点(即传统理论中的竞合请求权)再行起诉,这对于败诉的原告而言未免过于严苛。
必须承认,该种担忧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这并不足以否定既判力客观范围通过诉讼标的扩张的合理性。事实上,该种担忧完全可以通过阐明权机制来克服。法官在接到原告的起诉时,首先致力于从各种法律观点上作出判断,再从司法正义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进行晓谕或者提醒,以此给予原告权利以充分保护。
二、既判力客观范围与判决理由
一般来说,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构成了判决的主要部分。“判决的主文部分是民事判决的主要部分和核心内容”,它以“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为内容。但是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判决主文中的判断一般都显得过于简短,仅凭此无法看出确定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究竟是什么,此时则须斟酌判决中的事实及理由的记载来明确其内容判决理由是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审明对纠纷性质的认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当事人的何种请求予以确认,何种请求不予确认。因此,“判决主文是判决的核心,判决理由是判决的依据。“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不写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两个主文相同的判决,可能是根据不同理由作成的。相反,两个不同的判决则可能依同一理由作成,因此,判决理由在判决构成中极为重要。
在既判力问题上,目前的通说仍认为,判决主文中的判断有既判力,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没有既判力。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说,民事审判的目的,是就当事人请求解决的事项以公权获得解决的标准,其他事项只是它的前提,当事人就前提事项所为的主张或争执,仅为法院就本案诉讼标的作出有利于自己判决的手段。当事人诉讼资料的提出、法庭辩论及质证均围绕诉讼标的而来。无视这一事实而承认先决事项也有既判力,无异于强迫当事人受未曾预期的结果,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产生冲击。因而,“非为诉讼标的之单纯攻击或防御方法,纵于终局判决中经裁判者,亦不生既判力。”
日本学者不直接回答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有无既判力,而是指明在一定条件下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有拘束力(与既判力不同)。其中具代表性的学说是兼子一的判决的参加效力扩张说和新堂幸司的“争点效”理论。兼子一从公平分担责任的要求出发承认判决对从参加人的参加效力,并进而认为,在一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也存在着禁止反悔抗辩的要求,因而应承认判决理由中判断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不限于诉讼标的判断,作为本案判决先决事项的判断、表示败诉理由的证据判断、事实认定等均能产生判决的参加效力。例如,在请求给付债务的诉讼中,债务人提出清偿抗辩而获得胜诉,其后债务人不得以债务自始不成立为理由,主张清偿无效而另行诉求返还不当得利。
新堂幸司教授首创了“争点效”理论。“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而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断,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其他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有关该争点所做判断的通用力,既不允许后诉当事人提出违反该判决的主张及举证,也不允许后诉法院作出与之相矛盾的判断,争点判断的这种通用力,就是所谓的争点效。”新堂幸司指出:“在诉讼上成为重要之争点,经当事人两造激烈之争论,法院所作之判断,如容许当事人或后诉法院轻易推翻,实有背于当事人之公平。此等考虑值兹诉讼上诚实信用原则被强调之时,更应受到重视。”可见,争点效理论的基础是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原则。
争点效理论的优点在于既可以保持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又能够避免重复诉讼、矛盾判决。但是争点效理论也不是完美的,其缺点在于如果前诉判决不当形成时比如扩大不当的范围;其要件不明确时易于导致发生拘束效力的范围也不容易确定。
笔者认为,合理的思路是赋予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事项,以一种不同于既判力的效力拘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赞同新堂幸司教授在阐述“争点效”理论时所使用的方法。笔者认为,判决理由中判断的拘束力是在具体情况下适用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即信义原则)的结果,并不是制度性效力。由于信义原则是一般性条款,要基于此原则承认判决理由中判断的拘束力,应首先分清与判决理由中的判断相抵触的行为是在什么意义上违反信义原则,并明确使信义原则具体化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对于前诉的胜诉当事人和败诉当事人依据的标准是有所不同的。对胜诉者的要求是禁止反悔和禁止矛盾举动,对败诉者的要求是严守判决的失权效果和对方当事人的正当信赖利益。因此,不允许胜诉当事人在后诉中推翻前言而双重取得与前诉利益根本对立的利益,也不允许为了免除在前诉中获得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的义务而推翻前言,从权利失效原则出发,败诉当事人对于前诉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事项应承认其拘束力,不能提出与之相抵触的攻击或防御方法,以维护对方当事人关于纷争已在前诉中获得解决的正当信赖利益。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