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我国的在线信息产品无法盈利是困扰许多电子商务公司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该产品类供应链与传统供应链合作关系的不同。因此,本文尝试从供应链组建的角度,探讨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所在。我们通过动态博弈,讨论了在线信息产品供应链中,链主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情况下,链主决策权威的变化对该供应链构建的基本方式的影响以及一般趋势,以为在线产品盈利提供理论的支持。
论文关键词:决策权威,供应链合作,利益均衡
1.问题的提出与假设
供应链合作机制形成的必要条件,就是合作企业都必须牺牲一定的独立性和控制权,作为对供应链剩余的存在和对节点企业的补偿。在线信息产品供应链中,在供应链组建之初,一般是由产品提供商委托渠道采用体验式营销,将产品推广出去。因此,分销商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挑选产品提供商,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一旦确立,核心企业便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来制定得供应链的利益的分配方式,并交付定额利润给产品提供商。由于供应链核心企业拥有私人信息或信息优势,导致产品提供企业相对处于信息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使核心企业与产品提供方之间不断巩固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但随着产品的影响越来越大,销量越来越大,产品提供商也将不会满足与分销商原定的利润分配方式。由于不可能通过行政命令来指挥供应链参与者的行动,核心企业通过契约来寻求参与者的支持,并约束它们的行为。而产品提供方在供应链稳定以后,自然对利润分配也不满意,因此,双方无法找到利润分配的均衡机制。如此,核心企业与产品提供商,由于产品共享获得的利益不均衡,使供应链收益共享无法实现最大化。很多在线产品的提供公司都尝试了很多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
本文试图从供应链组建的角度探讨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所在。我们假设供应链从吸纳目标企业开始直至稳定是相对静态的短期过程,该过程之后,供应链合作伙伴之间形成了动态博弈,当链主处于相对强势地位时,链主决策权威的变化对该供应链构建的基本方式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2.在线信息产品供应链构建
2.1链主地位的确定
在供应链资源的控制和整合时,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企业,能在为消费者提纲产品服务中,在上下游产业资源整合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控制整个供应链的成本和速度,并找到新利润增长点,让消费者形成某种品牌依赖的企业,就能够成为“链主”。
在线信息产品供应链是该类产品一般的消费方式为体验式消费;信息产品经过数字化,在某平台进行展示,消费者满意后进行付款;产品的展示平台掌握产品销售的协调权。这种特征,与销售业供应链相类,若在消费中,忽略使用权传递、产权不传递的特征,我们可将在线信息产品供应链归入销售业供应链。于是,在线信息产品供应链的链主应该是产品的销售平台。
2.2寻找和吸纳目标企业
假设有n个备选企业作为链主的考虑对象,链主和备选企业i的行动集合分别为a和a,i∈(i=1,2,...n),a=a∈A={合作;不合作},简写为A={Y;N}。
假定在备选企业加盟供应链之前,核心企业与备选企业所拥有资产的价值分别为V和V,而备选企业加盟后,相应的期望价值分别假定为EV和EV,V'和V'表示合作的价值增量,符号不限。则有:
 (1)
(1)“苹果”类供应链,不存在供应链内部转移支付
当产品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且由于在线信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存在单位可变成本,则可以基本确定:
 (2)
 (3)
(2)“百度”类供应链,存在供应链内部转移支付
供应链的链主对备选企业进行补偿,那么战略组合成立只需满足:
(4)
(5)
2.3与新加盟企业整合
取a,i∈(i=1,2,...n)中,n=2,建立由两个信息产品提供商和一个销售型链主构成的供应链结构。
则在线信息产品的供应链模型中,单位产品的购进成本为c,销售成本为0,供应商以批发价格v将产品卖给链主,单位产品的零售价格为p。链主的订购量为Q,单位库存成本为c,单位缺货损失(例如收益流失)为c。
根据在线信息产品的市场特征,供应商给链主以一个较低的类似于批发的价格,并且在物质产品销售之外,额外获得一部分销售收益的协议。符合收益共享契约模型。
设供应链的期望整体利润为Π,供应商利润为Π,链主利润为Π,链主的订购量为Q,供应商的期望销售量为S(Q),则Π=ΠΠ。设供应商占有销售收入的份额为φ,链主的份额为(1-φ),销售量均值为μ。则链主的利润为:
(6)
在线信息产品供应链供销均衡时,Q即为均衡供销量,有
(7)
则供应商的利润为:
(8)
(3)经过合并整理,即:
(9)
由(4)可以得出,显然, ,也就是说,供应链的协调必然是以合作获利大于两者的独立利益获取;而且供应商也会以v的价格提供在线信息产品的销售权给链主。
无论有无供应链内部的转移支付,供应链的整体期望收益都将有所提升;因此,该模型建立在供应链整体期望收益提升为目标的基础上。当供应链合作伙伴违约发现率为100%时,违约企业任何短期机会主义行为所得利益,相对于长远利益损失是微不足道的。在合作者对无法对链主企业进行选择的前提下,供应链成员企业为保证长期利益的存在,一般不会有违约行为,故供应链可以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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