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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法律思想初探—从贾谊的《治安策》说起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大臣犯有大罪者, “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粹抑而刑之也”。即大臣朝北跪拜表示认罪,然后自杀,而皇帝不再行刑。文帝曾接受了贾谊的这一主张, “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

贾谊还主张对于官吏犯法,不得由一般司法官吏处罚,而应由君主亲自处罚,即:“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灭之可也。(《汉书·贾谊传》)”汉文帝接受了贾谊的建议:“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汉书·贾谊传》)

贾谊的这种“黥劓之罪不及大夫”的法律特权思想为封建社会特权法开辟了道路,及汉末及其以后,所谓“议”、“上清”、“减”、“赎”、“当”等特权法就是其反映。

3、以秦为鉴,以民为本

贾谊从秦末农民起义的教训中,深刻的认识到人民的威力。“是以陈涉不用汤武之贤,不藉公侯之尊,奋臂于大泽而天下响应者。其民危矣”。 (《汉书·贾谊传》)贾谊的《过秦论》是总结秦亡历史教训的最为有名,影响最大的著作。贾谊认识到人民是“万世之本”,他反复劝告西汉统治者要重本,贾谊以民为本的理论还包括下列几项内容:第一,国家的兴亡,决定于是否得到人民的拥护。第二,民多势重,不可欺侮。第三,统治者必须“爱民”。贾谊的“以民为本”,反复告诫统治者戒之哉,哉之哉,是春秋以来重民思想的继续,也是秦末农民大革命的胜利在思想上的反应。他提出的一系列措施在客观上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贾谊的法律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分清本末,主张礼刑两手并用,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他的思想学说是为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服务的。但是,由于当时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还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他的主张没有得到完全实现。 [10]到汉武帝时期,随着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他的思想被董仲舒吸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组成部分。 [11]

五、贾谊法律观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一)国家长治久安要重视法制建设

贾谊虽然生活在公元前168年前,生活工作的环境是封建帝王国家,所提出的法律建设观点是为当时的封建地主统治阶级服务的,考虑的是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但是抛开阶级这个成分,从治安之术这个角度考量。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法制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国古代史上,出现过几次盛世局面,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盛世所表现出的共同特征就是社会秩序稳定,吏治清明,人民生活安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封建法治相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目前呈现出来的日益富足强大、在国际上地位日益重要、话语权不断扩大的局面,正是因为从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结果。

(二)法律制度建设要因应时势

法律是用来规定社会秩序,对人性之恶进行约束的。那么,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所要规定的社会秩序是有所不同的,人们所表现出来的私欲的种类和内容也是不同的。因此,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就要根据变化了的时势而变化,正如贾谊所分析的,秦王朝推行酷刑是为了“并心于进取”。但是由于用刑过极,导致群臣和百姓与朝廷离心离德,使得一气灭掉六国,貌似强大的秦皇朝只延续两代君王就被灭掉了。贾谊因此建议皇帝对王侯三公等高级官员不用肉刑,以达到“为人臣者主耳忘身,国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义所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诚死宗庙,法度之臣诚死社稷,辅翼之臣诚死君上,守圄扞敌之臣诚死城郭封疆。”的效果。汉文帝采纳了贾谊的建议,不仅在刑罚上礼待高官,还废除了延续一千多年的残酷肉刑,实现了之后的汉皇朝文景之治。

(三)礼仪教化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礼仪教化相对于当代来说,就是在公民中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贾谊认为:“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法律实施包含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相对于法人和自然人即公民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实施最主要的是守法。法治与德治历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公民良好的道德应包含守法的品质,守法的品质只能也只有通过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来养成,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工作做好了,法律的实施也就有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志冰.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07.01
[2]杨鹤皋.谈谈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法学.1986(2)
[3]郑永流、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现代法学.1987(2)
[4]王兴国.贾谊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1.1
[5]刘新.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1
[6]梁安和.礼为本 礼法并用——贾谊对促进社会和谐的构想. 人民网-《人民日报》.2010-5-21
[7] (清)孙诒让.周礼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2001.
[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9] 闫晓君. 汉初的刑罚体系.法律科学.2006(4)
[10] 梁凤荣.中国法律思想史.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2
[11] 了然. 贾谊、董仲舒、仲长统.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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