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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团主义视野下的行业协会自治-论文网

时间:2013-10-23  作者:国庆
我国从来没有、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不大可能有美国式的以个体自由为背景的多元主义的利益团体政制安排。所以,如果行业协会一律定位为“自发性”和“非政府性”(这里非政府性并非法团主义下的社会性,法团主义下某些行业协会可能会由于立法授权而转变为公共利益组织。)是不妥的。定位不清当然会影响到行业协会的发展。

2.管理体制。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一直是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础上的“双重管理体制”。除了政府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和控制外,“业务主管单位”往往对其有着更多更具体的管理。正是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行业协会的自治和独立运作成为泡影。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有的尝试将其纳入统一的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下,有的地方比如深圳市则直接尝试使其独立运作。这些改革尝试效果不一,可以预见,在没有《结社法》等法律配套的情况下,行业协会的定位尚不完全明朗的背景下,其管理体制仍然是对其自治的过多限制而非鼓励其自主发展。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一方面行业协会自身缺乏独立性,另一方面其几乎行政机关“翻版”的“面孔”也难以对会员有吸引力和对会员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会员企业数量在同行业企业总量中所占比例过低可以说一直是我国行业协会的普遍性问题,因此其自身对行业利益的代表性也当然成为问题,在国家机构面前的发言权自然不足。前几年我国的一些企业在国外不断遭遇“倾销”指控,而所属行业协会和会员企业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消极应对甚至不参与相关国家反倾销机构的调查取证而被动等待,其结果是不少指控坐实立案,遭到反倾销税的措施造成的出口损失。这样的各自为政可以说使行业协会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3.经费独立缺乏保障。从实务上来说,任何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没有独立的经费保障,任何团体的独立运作终将成为空话。我国的行业协会在经费保障方面比较复杂。多数行业协会缺乏独立的经费保障,经费依靠财政支持。比如在被纳入业务主管单位的“事业编制”的情况下需要主管单位拨付“事业经费”。而在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市场化取向不断突出的背景下,多数协会的经费不足,难以为会员提供需要的服务。有的协会向会员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而在服务质量不高的情况下,这也难以成为可靠的经费来源保障。个别协会如北京市律师协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可以保障自身的经费独立而无需对财政有所依赖,但北京律协的会员曾经普遍对会费过高和低质量服务或者协会的不作为不满。而在德国,行业协会的活动经费不要政府资助,主要靠收取会费以及培训、咨询、信息服务等。以法兰克福工商会为例,其经费三分之二来自会费,三分之一来自咨询收入。德国的地方工商会是公法性质的行业协会,其会员企业要按照纳税义务向商会交纳会费,会费根据效益不同分成不同的级别。会费分为固定会费和变动会费,固定会费按生产能力确定,通常商会把利润的多少作为划分等级的标准。固定会费的多少和等级在不同商会之间有很大差别。固定会费从小型企业的80马克到大型企业的1.8万马克。除了固定会费以外,变动会费是按照工商业者的利润计算的,变动会费数额平均为利润的0.35%。可以看出,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协会对会员提供的高质量的服务收取的报酬是经费的主要来源。而在本文讨论的法团主义的视野下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业协会的经费收取则采用了“税”的形式,具有强制性。这样协会的独立运作就有了独立的经费保障。

在定位不清、多重管理、经费缺乏独立保障的背景下,我国的行业协会当然无自治可言。那么,在日益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和不断探索行政管理体制的背景下,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关于市场的桥梁和中介作用也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该怎么来改革我国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使其朝向更独立最终自治的方向运作呢?

三、改善我国行业协会自治困境的立法建议和措施

面对上述的困境,有效的解决方案是什么?笔者认为我国既缺乏美国式的个体自由主义的文化制度背景,也不可能被动等待时机的成熟和到来。因此多元主义的利益团体政制模式在我国缺乏公民社会传统和成长环境的背景下并不可取。那么另一种解决方案就是法团主义的制度安排了。笔者下面就根据法团主义的相关理论进行关于我国行业协会自治问题的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1.强制性会员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的思想,我们知道行业协会通过利益集中和表达为会员争取的有利的利益和政策在性质上是“公共物品”。它是不可分割和非排他性的,任何成员不论是否为之做出贡献都可以享有有利的政策和协会争取到的收益,甚至那些拖欠和不交会费的成员同样无法被排除对集体收益的享有。对于类似于行业协会这样的成员众多的潜在集团来说,只有提供面向个体成员的“选择性激励”才能使集团对成员有吸引力。对任何规模庞大的潜在集团来说,采取强制性的会员制度这样的外部干预来保障组织的成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一方面希望行业协会能够有效的管理所属成员和采取集体行动传递行业利益和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又希望保障协会成员的自由进出,尊重其结社自由,那只能是陷入“二律背反”的尴尬境地而无益于行业协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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