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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和谐林农关系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1-04-21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构建和谐的林农关系,无论从现实来看,还是着眼未来,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些农民因涉林问题而群体闹事已达到了违法的程度。
关键词:林农关系,问题,对策
 

构建和谐的林农关系,无论从现实来看,还是着眼未来,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没有和谐的林农关系,就没有林区的稳定,只有处理好林农关系,才能确保林区的稳定,确保社会主义新林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目前林农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从历史上看,在过去几十年中,由于林业和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不够发达,生产和经营方式不复杂,生产关系相对落后,居住在林区的广大林业职工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好的、比较稳定的。就目前从总体看,林农关系的主流也是融洽的,林区是平安的。但是,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入而引发的新的林农之间的矛盾,已呈现出来,而且显示普遍的态势,有时甚至是尖锐的。[1]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民与林地承包人之间的矛盾。林地承包之后,一些农民对承包人不允许他们进入承包地割烧柴、打松籽、抓林蛙等不满,甚至采取过激的反抗或极端的报复行为。如某林业局林地承包人被人毒死林蛙500多公斤,承包的几垧地树苗被毁坏。一些农民因涉林问题而群体闹事已达到了违法的程度。二是农民与林政管护之间的矛盾。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非盈利性质引发的矛盾。有的农民因制作农用工具等滥砍林木被处罚产生不满,从而引发林农之间矛盾,就是这种性质的矛盾。[2]另一种是农民以盈利为目引发的林农之间的矛盾。有的农民为了金钱盗伐木材、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等违反林政、违反法律,受到处罚,对林业执法人员嫉恨,甚至报复,所产生的林农之间的矛盾就是这种性质的矛盾。三是农民与林业职工个体之间的矛盾。主要是打仗、斗殴等引发的林农之间的矛盾。发表论文。这类性质的矛盾不是林农矛盾的主要方面。

综合分析林农之间产生的矛盾,原因虽然复杂,但主要有三点:一是从客观上看,这是林业改革带来的必然。发表论文。国家实施“天保工程”以来,林业的木材产量下降,富余人员增加了,为了解决林业职工的生存问题,国家在林业实行了林地、沟系承包。如:过去敦化林业局木材年产量40多万立方米,现在只有15万立方米,产量减少了,有些林场还实行了全面禁伐,职工只有放下斧锯,承包林地、沟系、果林,向森林资源要“工资”,开始了“第二次创业”。林业这种变革,使过去林农“共享”的森林资源不能再“共享”了,只有承包人“享受”了,这就打破了过去林农在森林资源利益分配上的格局,林农在森林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关系发生了新的调整。农民对这种利益的重新分配不理解,认为山林是老祖宗留下的,让林业职工承包不合理,心里不平衡。由此出现了偷、抢、甚至集体哄抢承包人果实的现象。二是从农民的自身素质上看,这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无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违法行为,还是非盈利的各种违法行为,以及偷、抢承包人果实的违法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发表论文。有的农民对此明知,有的农民对此不明知,明知与不明知所引发的林农矛盾,其实都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所致。[3]三是从管理上看,这是林业管理不到位所致。从政策上看,国家对林地承包没有象耕地承包政策那样系统、规范、严谨,这就给承包管理带来的诸多问题,从林地区域上看,林地不同于耕地那样好区划,承包范围界定的难度较大,如:有的承包人私自扩大承包管辖范围,不让农民进入,有的承包人只是承包了红松果林,并没有承包林下,却不让农民到林下从事采集业,如此等等。从经验上看,林地承包时间不长,管理经验以及对林农双方产生矛盾处理的经验都不够。除此以外,个别管理人员不公正执法、工作方法简单等,也是导致林农矛盾发生的一个原因。

二、构建和谐林农关系的对策及建议

妥善解决林农矛盾,构建和谐林农关系,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实行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这是构建和谐林农关系的根本。应遵循林业的特点和规律,从根本上改变森林资源管理模式,[4]也就是林业职工可以象农民承包土地一样承包林地,按照“远封近分”的原则,对林农交错、浅山区相对分散、零星分布的易于分户经营的部分国有商品林,由林业职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把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全部交给职工。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林业职工的积极性,把森林资源管护、利用的更好,另一方面,可以用法律来保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明示承包人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真正实现“林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从而防止农民的非法行为和林农矛盾的发生。

2、搞好双向教育—这是构建和谐林农关系的基础。要坚持林情、场情、乡情、村情同时讲,在感情上拉进林农之间的距离,使林农真正认识到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道理,牢固树立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林业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离不开林业帮助的思想。要深入进行林业法律、法规教育,尤其要使农民对现行的林业改革政策法规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从而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政策观念。同时,也要严格规范林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做到公平、公正执法。

3、完善法规政策—这是构建和谐林农关系的关键。在现实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事情,农民为了基本的生活,如备用烧材、制作农用工具、盖农用房等,所用木材违反了林业政策。对这种情况,如果处罚了,农民就有意见,甚至会使矛盾激化,如果不处罚,执法者就是“不作为”,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我们必须面对现实,承认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林业改革政策、林业执法的标准存在相互矛盾、脱离实际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防止、处理林农矛盾,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林农关系。[5]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管护的法律法规,特别要注重完善在林业改革过程中以及在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各种发展经济政策、林业执法标准,使法律法规、各种政策、执法标准相互一致,为防范和处理林农矛盾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在林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把执法的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农民生产生活中的涉林问题。如敦化林业局松江林场在防火期,对农民着急烧荒种地,并没有做经济处罚,他们把烧荒的农民请到林场食宿,办学习班,使农民深受教育、感动,大大减少了林农矛盾和林政案件的发生。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这是构建和谐林农关系的保证。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构建和谐林农关系的组织领导机制、宣传教育机制、信息通报机制、矛盾排查调处机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机制等各种长效机制,这是构建和谐林农关系的重要保证。如敦化林业局在这方面建立了“两个坚持”、“三个做到”、“四个定期”运行机制。“两个坚持”即:坚持信息员互相通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和林农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坚持治保会、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时化解林农矛盾。“三个做到”即:做到村民家中遇到特殊困难时,林场领导及时为村民解决;做到每逢村委会成员家中有红白喜事时,林场领导必到场;做到林农出现矛盾时,林场领导必到场解决。“四个定期”即:定期召开场村共创联席会;定期召开场村信息情报通报会议;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定期召开责任落实总结会。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构建和谐的林农关系提供了保障,取得的很好的实效。


参考文献:
1.张广权、王雨晨;《呼玛林农共建和谐》;中国老区建设;2007年11期。
2.杜欣;赵文华;论林业在我国农业持续发展中的地位[A];西部大开发 科教先行与可持续发展——中国科协2000年学术年会文集[C];2000年。
3.向成华、潘攀;《四川林农复合经营持续发展对策探讨》;山地学报; 1997年01期。
4.王玉芳;林业与西部开发互动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2年。
5.陈卫平,郭定文.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问题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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