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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秘密保护下的财务信息公开

时间:2015-11-06  作者:徐惠忠

  四、解决财务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两者间矛盾的措施
  1、制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单行法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合同法》、《劳动法》、《刑法》、《保密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此外,我国已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因此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对我国也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不同效力层级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然而,我国商业秘密的现有法律保护仍然存在着缺陷,主要体现在:
  (1)法律规定过于分散。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都各不相同,因此很难保证其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完整性。
  (2)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于立案标准,案件管辖、价值评估等均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认定上的偏差,甚至造成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难以正常处理。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3)处罚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损害补偿不足。我国现有法律对加害人的制裁力度明显不够,对加害人的经济利益威胁不足,容易导致某些不法行为人为了非法利润铤而走险,不能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因此极大削弱了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
  2、对网络信息传输进行特殊的立法保护
  基于虚拟网络的特性,商业秘密在其中的合理使用与合法保护是当前出现的新问题,值得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予以重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规制。在今天的网络信息社会里,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对各种信息的依赖程度已经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在网络信息产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全球各国都在重视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研究。
  总之,在现代化社会,财务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行不悖。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对内营造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对外时刻关注各国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防止由于掌握了部分商业秘密而固步自封,阻碍创新的脚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财务信息,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克泉.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透明度研究.第1版.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5.78
[2]王博,王冰.完美的商业秘密管理.第1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3.110
[3]孙铮,杨世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第2版.大连:大连出版社,20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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