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爱民利民。《武纪总要》指出:“用兵之道以仁义为本,以权谋为用。仁义者所以抚士民、服豪杰;权谋者所以济机务、成功业也。”[14] 将帅为何要具备爱民利民的品德呢?古人认为,爱民者兴,虐民者亡,养民恤众,以弱胜强。“有社樱者而不能爱民,不能利民,而求民之亲爱己,不可得也。民不亲不爱,而求其为己用,为己死,不可得也。民不为己用,不为己死,而求兵之劲,城之固,不可得也。兵不劲,城不固,而求敌之不至,不可得也。敌至而求无危削,不灭亡,不可得也。”[15]
4、爱护士卒。历史上凡是有所作为的名将都有爱护士卒的美德,他们视卒如婴儿、爱子。孙子说:“视卒如婴儿,故可与之赴深溪;视卒如爱子,故可与之俱死。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治,譬若骄子,不可用也。”[16] 诸葛亮认为:“古之善将者,养人如养己子。有难,则以身先之;有功,则以身后之;伤者,泣而抚之;死者哀而葬之;饥者,舍食而食之;寒者,解衣而衣之;智者,礼而禄之;勇者,赏而劝之。将能如此,所向必捷矣。”[17]
5、同甘共苦。与士兵同甘共苦被视为帅的美德。明朝吴惟顺说:“古之良将,不以己贵而贱人,不以独见而违众。故冬不披裘,夏不张盖,所以同寒暑;度险不乘,上陵必下,所以同劳苦;侯军食熟然后敢食,军井通,然后敢饮,所以同饥渴;合战必立矢石所及,所以同安危。”[18]《三略》指出:“夫将帅者,必与士兵同滋味而共安危,敌乃可加。”[19]
6、和气宽容。兵家认为,作为将帅要有博大的胸怀,善于团结众人。戚继光说:“和气致祥,动圈不吉‘况为三军之主,驭数千万血气之夫,非度量宽容,岂能使之各得其所,各无怨尤也哉!”[20]
二、中国传统军事法文化伦理化的成因
(一)宗法伦理观念的形成
自周秦以来,中国古代的社会经济,按其所有制形式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国有制——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为本质的帝王私有制;从其经济活动中人与人的合作形式来说则是一种以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为基本特征的自然经济。正是这两方面的经济本性决定了该社会中指导人们进行社会生活的下述两种基本伦理价值观:1、一国之内,君为至尊;2、一家之内,父为至尊。鉴于此,中国古代社会逐渐形成、巩固和发展了反映这种伦理价值观要求的以血缘为基础、等级为特征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古代中国特有的统治体系,它是直接传承父系氏族社会晚期的族长制(即原始家长制)统治体系并使之规范化和系统化的结果,实为君主制和家长制的合体形式,即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所谓“天下为家”[21] 是也。宗法制度便是“天下为家”的历史条件下各种社会关系的集中表现,它是这些社会关系的系统化、制度化形式。
宗法制度向宗法伦理的转变,严格来说是从孔子时代开始的。在孔子以前,虽然有宗法制度的存在,却尚未正式形成相应的宗法伦理;与当时宗法制度相适应的伦理尚只是一套比较原始的基于“天神”崇拜的宗教规仪、宗教观念和宗教活动,这种宗教伦理乃是后世宗法伦理的萌芽形式或原始形态。严格意义上的宗法伦理是到了春秋时期,面对“礼崩乐坏”的局面,孔子提出“仁”的学说以后才逐渐形成的。孔子所谓“仁”,就是指对“礼”的自觉意识以及在行为上表现出来的对“礼”的自觉服从,亦即所谓“克己复礼为仁。一曰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矣”[22] 显然,由“礼”转化为“仁”,是必须通过关于“礼”的“教”与“学”来实现的,要自觉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23],以服务于其“天下归仁”的远大理想和宏伟目标。孔子仁学的创立和相应的教化主张的提出,标志着宗法制度开始向宗法伦理转变。正是在这个转变过程中,“礼”逐渐获得了普遍的伦理意义,成为宗法伦理之“理”,“仁”则相应地成为宗法伦理之“义。“礼”与“仁”一并成为伦理的基本内容。
(二)伦理观念对军事法文化的影响
“礼”与“仁”的观念介入军事领域,便奠定了古人对待战争的基本态度,即崇尚以德服人,反对恃力逞武,对战争持基本否定的态度。自先秦时代起,“尚武而不黩武”的观念便获得肯定和赞扬。当时的思想家,不论其政治立场和主张存在多大的差异,但在主张“慎战”,反对穷兵黩武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自秦统一中国后,除少数朝代有过短时的对外征服外,多数朝代都是坚持防卫自守战略,因此在军事体制和兵力构成方面,基本上没有形成对外扩张的攻击能力,即使在汉、唐、明较为兴盛时期也是如此。”[24] 孔子的“柔远人则四方归之”[25] 成为人们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准则。如果不得已使用暴力,那么“礼”就是评价战争的最主要的价值尺度以及使用战争暴力的主要依据。古人很早就认识到要把战争规范在“礼”的限度内,要实行“义战”,在交战中要遵守一定的规范。比如,古代战争法就要求对待敌军应丧乱不伐,禁灭同姓国家;对于敌军个人则要做到礼遇敌军、礼待敌使、禁杀俘虏、埋葬死者;对于敌国平民,也不能进行无辜的攻击和杀害,不得破坏和烧毁房屋,不准毁坏乐器、手工艺人的工具、树木、粮食、庄稼等等。[26] 在《司马法》中也有战争应“不违时,不历民病”[27]的规定。论文参考网。
军事法是战争的产物,中国传统军事法文化正是在古人的这种战争观基础上形成的。因为,“兵者,以武为值,以文为种;武为表,文为里。”[28]所以,不能舍里而求表。在古人的心目中,只要推行德政,提倡仁义教化,就可以安邦定国,长治久安。因此,军队建设的目标不是开疆拓土,而是维护封建社会的礼义秩序,维护天朝大国的威仪形象。在这种传统氛围中形成的军事法文化,自然具有明显的泛道德化倾向。论文参考网。比如,在“慎战”、“义战”思想的指导下,长期实行自卫型的军事体制,意在守土而不是开疆;在军队管理上,重“德治”,重礼义教化;在军事人才的选拔上,重将帅的道德修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将”是军事将领追求的最高境界。
三、中国传统军事法文化伦理化的时代意义
毋庸讳言,中国传统军事法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很多。比如:皇权思想、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重刑法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中绝没有可以汲取的精华。文化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因此,我们对待传统军事法文化的态度也应该是一种对话、理解和倾听,并由此寻找实现传统法文化现代化的途径。
首先,中国传统军事法文化所体现的人道主义精神,对战争的正义性、战争手段合法性的关注,在今天依然具有现实意义。虽然人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无法消除战争,但以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传统军事法文化所呈现出的这种道义色彩,与当今世界潮流也是一致的,是我们今天研究、运用战争法的重要的文化资源。
其次,中国传统军事法文化中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对我们在军队建设中正确把握依法治军与以德治军的辩证关系具有启示作用。历史上的政治家、军事家在强调依法治军的同时,都非常重视德治在军队建设中的作用,并把道德教化作为实现军纪严明、提高军队战斗力的主要手段。孙子把道德问题置于“五事七计”之首,正出于他对道德、政治、军事三者关系的正确认识。政治对军事的决定、制约作用以及政治道德化的时代趋向,使道德在军事领域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和实际的功利意义。这种传统的军事伦理文化结构模式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任何军队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任何军事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一定的政治目标服务的。所以,任何类型的军事伦理文化都具有实际的政治价值和功利意义,任何阶级的军人道德体系,都是特定的政治在军事领域道德化的要求和体现。因而,加强军队道德建设,无疑是政治建军的必然要求和固有内涵。
在迈向新世纪的征程中,我军逐步确定了“依法治军”的方针,依法治军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关键在于人们能否培养出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进而把法律内化为道德信仰。中国传统军事法文化中蕴含的丰富的德治思想,正是我们进行军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官兵道德水准和法律意识的重要理论资源。因此,回顾和研究中华民族传统军事法文化,探索传统军事法文化的精华之所在,可加快我国军事法文化的现代化,给依法治军方针下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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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3] 论语.颜渊[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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