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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即使成功转制为村镇银行,经济效益也未必能提高。以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为例,该行2008年5月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2亿元,成为浙江省首家挂牌成立的村镇银行,虽然其员工数十倍于小额贷款公司,但2009年的净收益仅为88万元,收益却不如小额贷款公司。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徐一帆表示“等到可以民营资本控股了再考虑转的问题”,委婉地表达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不满。

2.3 民营银行

中国社科院农村金融专家张军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应以民营银行为方向,贷款公司就取得了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地位,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吸收存款,解决目前只贷不存带来的资金紧缺问题。定位于民营银行,由中国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所谓民营银行是由民间资本控制与经营的,权、责、利统一的现代金融企业,由民有、民治、民责、民益构成的统一体[5]。以台州市民营银行为例,目前台州市有三家像这样定位于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台州商业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每年能够基本解决6万多家小企业的资金问题。在沿海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把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转型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民营银行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或许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难题的“钥匙”。论文参考,小额贷款公司。

笔者查阅资料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民营银行的准入门槛要比转制成村镇银行的约束条件还要高,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成功转制为民营银行的几率非常小。

2.4 金融公司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下一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路径应该是金融公司(Financial Company),而非直接转为村镇银行[6]。既可防止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风险,又可通过吸收企业的大额存款以解决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实现可持续发展。金融公司在西方是很重要的金融机构,其资金筹集主要靠在货币市场上发行商业票据、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也从银行借款,但比重很小。金融公司虽然不能吸收公众储蓄存款,但可以吸收来自企业的大额存款,可从事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业务,如温州瑞安华峰小额贷款公司有意向金融公司之类的准金融机构转型。

笔者认为,若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成金融公司就可能违背当初中国人民银行试点的初衷,因为金融公司远离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不能肩负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毛细血管”的重任。

2.5 浙江省的定位

浙政办发[2009]71号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浙江省金融办处长潘广恩表示,为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浙江省将其定义为“地方金融机构”[7]。税收法律方面参照农村信用社,财税补助政策上对小额贷款公司三年营业税全部返还,按照贷款余额0.5%进行风险补助。

笔者认为,浙江省政府要求当地各有关部门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对待小额贷款公司,给它贴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标签无疑是明智的,但这或许只是浙江省政府的“一厢情愿”:中国银监会、央行和财政部等部委始终没有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范畴;浙江省政府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需要当地银监局、央行分支机构、财税部门去逐个落实,在没有上级部门下文许可的情况下,下级实权部门能否给浙江省政府开辟“绿色通道”?

3 建议

为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央行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遭遇着“玻璃门”现象:从理论上说它是敞开的,然而中间还隔着一层“玻璃门”,想进去的人还是被“玻璃门”挡住了[8]。财政部印发的财金[2009]31号文规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具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身份。可以佐证的还有银监发[2006]90号、银发[2008]137号、财金[2009]15号、银监发[2009]72号等,这些文件存在共同特征:由银监会或财政部下发,倡导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中国人民银行几乎没有话语权;均把小额贷款公司排除在优惠政策之外,没有把小额贷款公司列入发展规划。

因此,笔者建议中国银监会、央行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委应通过立法等形式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范畴,更准确的身份是“新型农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即小额贷款公司应烙上“金融机构”的印记,但又存在 “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特性,主要使命是服务于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其中理由有三点:首先,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地位,有利于落实监管机构并按金融机构标准实施监管,但由于它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没必要实施严格监管,监管程度可适当放低、监管手段可适当变通;有金融机构的“外衣”,有利于其融资,如同业拆解、从央行获取再贷款等,以解决后续资金匮乏的问题。论文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第二,不吸收存款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经营范围为县域,难以吸收优秀的金融管理人才,“只贷不存”可以减少吸收存款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最后,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是三农经济,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已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从事小额贷款的商业银行(如邮储银行),没必要再增设商业银行。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变为可以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必然会朝着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不仅抽取了县域的存量 ,其贴近三农经济、业务人员熟悉环境等优势也将随之消失,最终偏离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

政府管理部门若能与时俱进把真正服务于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新型农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并颁发金融许可证,这于国于民都是好事,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志勇.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工业大学,2010:31-39
[2]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报告[OL].http://www.zjaic.gov.cn/zjaic/zfxxgk/xxgkml/tjbg/spzlcc_1/201004/t20100409_76603.htm,2010-4-9
[3]徐瑜青,杨露静和周吉帅.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现状及问题[J].农村经济,2010(1):71-74
[4]赵菲.小额贷款公司出路何在?[OL].http://www.p5w.net/news/gncj/200906/t2391880.htm,2009.6.11
[5]卢芸.中国民营商业银行发展模式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6,(5):55-58
[6]曹金玲.吴晓灵:小贷公司宜“变身”金融公司[OL].http://www.p5w.net/news/gncj/200912/t2722684.htm,2009.12.14
[7]白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难题将破解[OL].http://business.sohu.com/20100329/n271174344.shtml,2010.3.29
[8]周志勇,邱少珍.小额贷款公司遭遇“玻璃门”[J].农村金融研究,2010,(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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