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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新趋势及新问题_GATS

时间:2011-07-07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由于教育涉及到文化价值观和民族传统,所以,教育服务是世贸组织成员国最少承诺的部门之一。就目前的统计数据而言,很难得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确切的发展水平和规模。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线学习可能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未来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此外,迫切需要一个国际性的质量保障体系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提高教育市场的透明度。
论文关键词:教育服务贸易,GATS,在线学习

 

教育服务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主要经济增长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出国留学。这种贸易形式已存在多年,但目前比较新的发展趋势是,学生在不出国的情况下,另一个国家的教育服务提供者提供广泛的课程设置和资格认证,此外,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这种贸易的繁荣提供了可能。

一.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和趋势

(一)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

GATS把国际服务贸易分成四种方式:(1)跨境交付,指教育服务本身跨越国界;( 2) 境外消费,指一位自然人到其他国家去学习,即留学;( 3) 商业存在,指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到国外设立营利性分支机构;( 4) 自然人流动,指一个自然人临时性地到其他国家提供教育服务等。

对于教育服务贸易的水平,目前的数据很少,也很难进行评估。Kurt Larsen, John P. Martin 和Rosemary Morris根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际教育服务数据库和OECD的教育体制指标(INES)提供的有关出国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生的数据,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大致情况进行了粗略估计。不过,由于现有的数据来源存在很多问题,要想得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可靠规模,很难。这三位学者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教育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根据几个标题被分类,而且往往与其他活动混在一起,因此,运用服务贸易的标准统计数据去识别“教育服务贸易”是很不容易的,有时是不可能做到的。

根据OECD/Eurosat分类,教育服务贸易被算在了下面两个标题之下:

1.242 个人旅行,与教育有关的费用;

2.936 其他商业、专业和技术服务。

第一类包括留学生支付给教育机构的学费及生活费。这与世贸组织对跨境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方式进行分类的第2种方式(境外消费)是对应的。从留学生学习的国家看来,留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是服务“出口”,而在学生的母国看来,这些费用被视为服务“进口”。

第二类包括教育和培训服务贸易,这种贸易发生的条件是依据合同或者所支付的费用来提供服务。这与世贸组织分类的第1种方式(跨境交付)是对应的。这一类包括外国企业或者机构提供的员工培训或者教育考试服务,也包括国外客户为了交付、维修或者安装商品或服务而购买的生产商提供的培训服务,而且还包括企业或者教育机构提供的跨境在线学习活动。

就目前的国际贸易统计数据而言,不可能把收入与另一个国家提供培训服务的大学、其他教育机构和企业分开。这些外国机构的销售额没有包括在国际贸易统计数据里,只有他们的所得作为“收入”而不是“服务”被记在国际交易的项目里。这种情况与WTO分类的第3种方式(商业存在)相对应。

此外,也应该注意到,对于WTO分类的第4种方式(自然人流动),除非这种活动的所得被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否则也没被纳到服务贸易统计数据中。这些所得是以“员工的补偿费”的名义记在贸易统计数据中的。

由此可见,很难得出准确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规模。

(二)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在OECD(经合组织)和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里,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报告了“个人旅行,与教育有关的活动”数据,其中有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希腊、意大利、墨西哥、新西兰、波兰、英国、美国和委内瑞拉。这些国家包括教育服务贸易的五大“出口国”,也就是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其中,美国是这11个国家里最大的教育服务“出口国”,而澳大利亚是1970-2000年间教育服务贸易增长最快的国家。在4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中GATS,第2种方式也就是境外消费仍是教育服务最主要的提供方式,而这个指标也因此常常被用来估计教育服务贸易的总体水平。不过,由于教育服务贸易的其他形式如在线学习和企业培训等形式增长迅速,未来,境外消费这个指标会越来越不准确。

随着电子商务和在线学习的不断发展,教育提供者也越来越青睐新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传统上与第2、3种方式相联系的纯粹的跨境教育服务贸易(第1种方式,即跨境交付)会变得越来越重要。跨境在线学习活动的增长速度有可能超过留学生数量的增加速度。同样,教育机构、出版商以及信息、通讯技术企业正通力合作,设计并传送各类在线学习课程。此外,跨国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技能使之与时俱进,也在开发教育和培训课程。对于第3种方式商业存在,随着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越来越在海外寻求创立分校和教学设施,与投资或创办相关的教育贸易也会在未来进一步发展。

在留学目的国方面,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澳大利亚吸引了超过75%的在经合组织成员国学习的留学生。对于留学生来源国,根据2006年的数据,来自经合组织26个富裕国家的亚洲和欧洲学生,在外国留学生中占大多数。其中,日本学生所占比例为2.8%,韩国学生4.3%,接下来是法国和德国学生,各占2.6%。不过,中国是最大的留学生出口国,占留学生总数的15.2%,印度次之,占5.7%,但中国不是经合组织的成员国。此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生占绝大多数。

二.GATS与教育服务贸易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一揽子”多边协议的一部分,所以,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都受到GATS规则的制约。它有三个核心部分,即:制定一般义务的原则框架(如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特殊部门的附录(电讯、金融服务等)以及成员国提交的兑现承诺的时间表。

(一)目前世贸组织成员国对GATS做出的承诺

教育服务涵盖在GATS分类系统的第五章。它分为五个分部门,即(A)初等教育服务;(B)中等教育服务;(C)高等教育服务;(D) 成人教育服务;(E)其他。教育与能源、视听部门一样,是世贸组织成员国最少承诺的部门之一。截至2002年,世界贸易组织144个成员国中只有42个(欧盟12国算作一个整体)至少对其中的一个部门做出了承诺。

国家政策目标往往涉及到特定部门,GATS允许成员国调整自己的承诺以适应那些目标。世贸组织成员国可以对整个部门不做承诺,也可以选择特定部门给予市场准入并设置限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只适用于这个国家做出承诺的部门。然而,像透明度原则这样的一般原则适用于GATS涵盖的所有服务,不管自由化承诺是否有时间表。通过谈判回合,成员国可以选择时间表包括的部门和服务贸易方式,也可以对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原则设置限制。

对于GATS协定下的教育服务承诺,一份调查显示,42个做出承诺的成员国中有25个国家对5个教育部门至少承诺了4个。其中,在经合组织中,2/3的国家对4个部门做出了承诺,只有5个国家对服务贸易没有做出任何承诺。此外,总的情况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对服务贸易第3、4种方式设置的限制比第1、2种方式多,而且对初等和中等教育设置的限制比对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多。

(二)GATS后续谈判涉及的问题

对于服务领域,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起法律框架,通过此框架,后续谈判回合可以实现自由化论文服务。但由于大多数成员国做出的承诺都以保持现状为主,所以那时几乎没有实现真正的自由化。故此,在每个回合的谈判中,都希望成员国通过拓展和加深自由化承诺,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进行磋商。

教育和医疗及其他社会服务一样,对多边贸易谈判来说,都是政治上比较敏感的部门。几乎所有国家都把教育视为社会服务,所以,对于教育服务自由化,普遍存在如下两个关注点:

1.公私立教育服务共存,使得公共服务的地位受到质疑。

按照GATS第一条第三款(b)的规定,此协定适用于“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第三款 (c) 规定“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提出质疑的成员国认为,在混合教育体制里,私立教育部门与公立部门存在“竞争”。实际上,像医疗和教育这样的社会服务领域,公私提供者共存的现象是很普遍的。但这种共存并不一定意味着它们跟真正的服务一样,而且也不一定存在竞争,因此不必自动把公共服务纳入GATS的权限里。比如说,一些政府服务可能会收费,如入学报名费,这种情况就不能自动被视为“在商业基础之上”提供的服务。

一些成员国建议,在当前的GATS谈判中,要对教育服务贸易实行进一步自由化。事实上,GATS条款认可政府在教育部门为实现国内目标而拥有的管理权利。

2. GATS威胁了政府管理和追求社会政策目标的自主权。

其实,这种忧虑是不必要的,因为GATS在序文中明确认可了各国政府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应该行使的权利。GATS在序文中写到:“成员国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在本土内有权对服务的提供进行管理,制定新的规章制度。鉴于各国在制定服务领域的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不平衡的现象,发展中国家尤其需要行使这个权利”。此外,这种担心也忽视了GATS的灵活性,因为GATS赋予了成员国选择的充分自由,他们不仅可以选择愿意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和方式,也完全有自由确定承诺的内容和限制的范围。

三.教育服务贸易出现的政策问题

这里主要涉及到四个主要问题。

(一)缺乏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和认证的国际体系。至今还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因此,留学生对他们所受高等教育的质量没有信心,也不能确定他们获得的学历资格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否有价值。对于建立这样一种体系GATS,人们也曾做过几次尝试,但迄今为止,只达成了几个范围相当有限的区域性协议,用于定义高等教育提供者的国际标准,同时保护消费者(学生)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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