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业主委员会的问题与出路 |
时间:2015-11-01 作者:张郁杉 |
|
|
目前,只有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相对有限的民事诉讼能力,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委员会以原告身份起诉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共有财产之类的案件,通常会被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驳回起诉。
目前,在社区层面,社区治理的主体有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社区工作站和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的多元化有利于形成社区的自治管理,但是上述组织之间的权责关系相当混乱,法律上的规定不够明确,其职责和功能有交叉、重叠甚至冲突的现象。
就业主委员会治理的现实情况来看,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过于模糊和原则。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居委会等政府和准政府组织以及物业公司等市场组织间的多元主体良性互动与合作关系并没有形成,反而更多地呈现出一种恶性利益竞争态势。例如物业公司不尽责、服务质量差、甚至把自己当成小区政府等现象屡见不鲜,业主委员会想要撤换物业公司却障碍重重,一些业主以拒绝缴纳物业费来抗议物业公司,却往往以败诉而终,物业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区治理中的难题;另外,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本是一些不拿报酬的具有公益心肠的热心人,当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些类似业主财产被盗、车辆受损的事件时,由于责权不清,难免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向谁索赔,如何索赔成为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间纠缠不清的问题所在。
3、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制度不规范
作为一种新兴的非政府公民自治组织类型,业主委员会面临着成立、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规范、不健全问题。例如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各类小区规约的通过需要有 1/2 或 2/3 以上的业主及附属面积同意方可。候选人当选也需全体业主 1/2 以上同意及附属面积超过 1/2 方可,因此,如何保证业主的合法参与率成为选举结果是否合法的硬性要求。这就造成了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在一开始就有不小的难度,仅靠居民自发启动和完成这个过程往往会旷日持久,很容易因难度大半途而废。显然,相比行政干预,业主要想自发成立业主委员会,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法律法规制度的不规范和不健全造成业主委员会的外部生存困境,如成立难、法律地位不明确、权责不明确、维权难等问题;而业主委员会内部组织与监督制度的不规范和不健全,则造成了业主委员会自身的组织和管理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由于缺乏民主监督机制和公开制度,在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后,有可能被少数业主精英所把持和控制,形成“寡头垄断”的治理态势,导致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某个业主精英个人决定,而当业主精英不只一个的时候,在业主委员会内部还有可能形成不顾业主公共利益的派系争斗关系,影响了业主委员会的治理效能与合法性;现有的业主委员会制度设计,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这不仅使业主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容易陷于混乱,还提高了业主委员会内部出现寡头垄断和派系争斗的可能性,增加了业主委员会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进而导致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不信任以及抵制态度。业主委员会内部在组织和管理上如果出现不良问题,不但会损害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心目中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甚至还有可能使业主委员会偏离社会自治组织这一本质属性的发展道路,成为一部分人打着集体的名义谋取私利的工具。相反,一些制度规范的业主委员会,有例如各项事务及程序的公开制度、业主大会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等,则成效显著,能够得到绝大部分业主的支持和认可。
三、实现业主委员会良序发展的对策
业主委员会要实行制度化、规范化运作,要真正成为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不可能一缴而就,需要一个成长过程。
1、多元社区治理主体的共治型社会管理模式,需要逐步形成普遍共识。就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看,毫无疑问,政府是当前社区治理的主导力量。政府相对于社会的这种绝对优势地位在目前社区自治和公民社会远未成熟的状况下,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围绕这一社会现实展开,在这个宏观政治背景下,业主委员会建立与街道办、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等主体的良性互动关系,达成合作共识。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社区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然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仅仅依靠业主委员会是不够的。现代治理复杂性所导致的治理主体多元化以及多元主体间相互依赖与合作所形成的广泛、松散的组织网络,是当前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换句话说,只有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和合作网络,才能克服现代社区治理的复杂性问题,实现社区善治,同时也能为业主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空间。这一发展路径既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社会发展战略要求,又符合民主治理和社区自治的方向。
与多元主义不同,合作主义主张将分化的利益组织引入到现有体制可控制的轨道内,构建治理主体间有序的制度化伙伴关系,在确保稳定秩序的前提下倡导多元主体的合作,组建最优化的社会组织结构网络,实现公共利益。事实证明,业主委员会的成功运作有利于理顺社区组织之间以及社区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业主维权不是给政府添乱,而是在帮助政府建设和谐社区。
2、健全法律法规,理顺各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我国业主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造成目前业主委员会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相关法规比较模糊,对业主委员会的责、权、利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引发了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因此,需要尽快完善现有法规有关业主自治的条文,明确自治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对自治组织成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费用的管理做出清晰的界定,同时扩大司法救济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各个地方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规章制度,以更好的完善业主自治制度,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注重对自治组织进行监督,发挥业主和政府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罢免机制,使业主自治模式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
在业主委员会发展初期,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必要的帮助,通过大力宣传培育业主的自治意识,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组建,与业主委员会建立和谐共荣的关系。政府的角色定位只是裁判者,而不是直接或间接插手物业管理等本应由业主委员会这样的自治组织和市场组织承接的事务,行政权力必须依法退出对业主自治过程的过多干预,使业主自治行为能够按照一定的条件、 程序在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下有序、健康的发展。这一过程与把政府公权力关在笼子里的立宪政治改革进程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3、加强业主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承担着与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大会之间传递信息、交流协商的工作,地位十分重要。但现状是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复杂,且多数是兼职或退休人员,他们有不同的职业背景和教育水平,对于如何实现业主自治,大多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自身能力也是当前限制业主委员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所在,因此,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管理能力刻不容缓。
首先,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明确工作定位和具体内容,能够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其次,应当具备经济法理念和知识,能够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细化合同的具体条款,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的履行情况,比如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物业管理知识和社会工作知识的专门培训。再次,应当具备经济财会知识与技能,能够审议物业服务公司的预算报表,审核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最后,应当树立公共精神,强化民主管理能力,能够站在公共利益的视角看待社区问题,与其他主体有效协作,完善组织内部的资源管理,真正做到为业主负责,切实维护广大的业主的合法权益,构建社区建设新格局。
我国的历史与现实,决定了业主委员会建设势必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通过对业主委员会发展现状的分析,可以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逐步引导它走入正轨。与此同时,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虽然在业主委员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由于它顺应了市民社会发展的方向,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所以应该首先肯定业主委员会的价值,不能因为经历挫折就放弃努力,而是要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并不断借鉴外来先进经验,促进它不断完善。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