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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察“执法难”问题探析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当前,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屡禁不止,造成土地资源大量流失,尽管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制制度,、相继采取一系列严厉措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但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明确的执法权力,土地执法难以到位,“执法难”成为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国土资源执法机构既没有强制拆除权,也没有追究干部责任的权力,更没有逮捕拘留权,下发的《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很多时候只是一纸空文,致使土地执法监察缺乏权威性。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列入对地方政府及镇村的目标考核内容,如果新增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或宗数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集中整治工作不能通过上级政府验收的镇、村,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评先树优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关键词:土地资源,执法监察,违法违规用地,对策建议
 

当前,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屡禁不止,造成土地资源大量流失,尽管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制制度,、相继采取一系列严厉措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但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明确的执法权力,土地执法难以到位,“执法难”成为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1.当前土地执法监察的现状与特点

1.1国土资源执法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我国实行的《土地管理法》自建国后虽几次修改,但始终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任何强制执行权。国土资源执法机构既没有强制拆除权,也没有追究干部责任的权力,更没有逮捕拘留权,下发的《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很多时候只是一纸空文,致使土地执法监察缺乏权威性。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甚至不予配合。同时在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方面,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较难操作。

1.2存在暴力抗法现象。尽管保护耕地早已被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由于受经济利益趋使,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置国家法令于不顾,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监察人员与违法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论文发表。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遭到围攻、欧打的事件达2.7万件,200多人受重伤,全国已有8位执法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牺牲。

1.3土地执法监察没有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土地执法监察维护的是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却往往难以得到理解,甚至对个别单位、个别人来说,好像还损害了他们的眼前利益,遭到其抵触反感。譬如,有些地区的农村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典型的违法用地行为,但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无人举报,反而能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因为,对于农民来说,租金的收入远高于种地的回报。同时,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土地行政案件法院不受理或受理不组织执行,淡化了土地法律的尊严和效力;土地执法监察氛围不足,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制度落实不够,一些土地违法案件要等到既成事实才发现等等,增加了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度,造成执法工作被动。

1.4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力量薄弱。从全国范围看普遍存在土地执法监察力量不足的现象。由于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各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一般只有十几个人,因此,基层国土资源所成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主要执法力量。但每个所基本只有三四个人,有的甚至一两个人,不但每个同志都担负着一定的工作职责,而且辖区内上百个村的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等全部由他们承担。他们中的大多数由于历史原因缺乏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主动性,同时也没有得到较好的系统专业培训,在碰到具体的监察案件时,往往出现措施不力、方法不当等现象,造成部分案件处而不决,从而影响到土地执法监察的效力。

2.执法监察中违法用地发生的主要原因

2.1经济发展压力大。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大搞城市扩张和借助区位优势招商引资设立经济开发区,占用大批土地,并把招商引资、工业经济、财政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了在年底的考核中取得好的名次,不少地方想方设法多上项目,导致了很多违法用地。个别镇村经济基础薄弱,为了增加集体收入,完成新农村建设各项任务,出卖宅基地和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成为当前违法用地的重要源头。

2.2土地管理的责任不落实。对镇、村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个别镇村甚至认为基层土地所垂直管理后,土地执法主要是国土部门的责任,不去主动做好违法用地的拆除整改工作。对村干部的违法出租、非法转让耕地、私划宅基地的责任追究,往往流于形式,甚至不予追究。

2.3违法用地成本低。一些违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被查处后,该罚款的不能落实到位,该拆除的不能执行到位,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各种原因不了了之,使违法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形成部分违法用地成本比合法用地成本低的现象,致使部分违法占地户心存侥幸,敢于以身试法

2.4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国土部门向法院、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缺少有效渠道,有些部门甚至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受理,有的受理后也不执行,使土地执法工作的效力大打折扣。国土部门与银行、工商、税务、建设、规划、供电等部门的工作不衔接。由于各方利益不同,一些单位对违法用地依然办理相关手续,联合制止违法用地的措施落不到实处。

3.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3.1广开渠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争取全社会的支持理解。尽管全国各地始终注意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但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仍然淡薄,一些地方政府法制观念依然模糊,对违法批地和违法用地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够。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标语和宣传车等形式,切实加强国土资源宣传阵地建设,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国土资源危机意识、使各级干部深刻领会《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真正树立起保护耕地、依法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的理念,真正知法、懂法、守法。

3.2广泛开展素质教育,提升执法监察人员执法水平。经常组织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法监察队伍的法律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将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且熟悉土地管理业务的同志充实到执法机构和队伍中,确保土地执法监察人员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奢侈浪费,从组织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3.3严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树立土地执法监察权威。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理时,既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罚款、没收、拆除的行政处罚,更要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要求,严肃追究土地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决不能批评了事、罚款了事或者补办手续了事,要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严肃性。论文发表。对顶风违法的重大土地案件,要从严从快查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者,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查处一案、影响一片,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4强化执法监察工作手段,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论文发表。比如文登市,该市继2006年与公安部门联合建立国土公安执法机构后,2009年文登市又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在取得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后,与市房管、电力、水利、工商、税务部门等建立联合办案制度,规定对所有违法占地建筑一律不予办理任何证件,不予供水供电,将社会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最大限度发挥,提高土地执法监察效果,使土地执法这个拳头变得更加有力。

3.5强化政府责任。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列入对地方政府及镇村的目标考核内容,如果新增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或宗数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集中整治工作不能通过上级政府验收的镇、村,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评先树优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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