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观点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的认定就更为谨慎。从传统上讲,大陆法系没有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概念,而只有物的概念。在法律性质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与专利、商标相同的无体物,与民法上的物有着明显的区别。商业秘密只是对某些技术、经营上的商业信息的一种相对的专有权,并不具有排他的效力。拥有商业秘密并不意味着其在法律上拥有了某种物的专有权,但是商业秘密控制人可以得到竞争法上的利益。因此,在德国和日本,商业秘密不是民法上的物,相应地,商业秘密权也不是专有的物权,他们把它看作一种竞争利益、竞争优势,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商业秘密法律关系。在日本,人们认识到雇主和雇员在商业秘密问题上的关系显然是无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的,所以在劳动法上增添了对于商业秘密的专门保护。
2.3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目前就我国情况来看,理论界对商业秘密性质的认识有以下三种观点:
2.3.1非财产权说
此观点认为,商业秘密不是一种财产权,主要理由是:(1)如果认定它是一种财产权,就意味着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对不特定的人主张这种权利,然而由于商业秘密完全处于保密状态,不特定的人是不可能知道它所指的范围是什么,对这种既看不见又摸不着的东西,他人是难以承担义务的,它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不同,这三种权利都有明确具体的权利范围。(2)从法理上分析,财产权是直接对物行使的,而商业秘密是具有发明性的思想活动的产物,很难想象发明者的思想可以作为物权的标的物。
2.3.2相对财产权说
此观点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财产权。这种财产权虽然是对不特定的人主张权利,但这种不特定人的范围应限于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2.3.3无形财产权说
此观点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商业秘密具有无形资产的共有属性,而又不完全具备传统知识产权的全部特征。
分析上述第一种观点,其推理在逻辑上讲不通。认定一种财产权,首先应该确认其保护标的是否具有财产性质,在肯定保护标的为财产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明确财产权保护范围。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如此,独创性思想活动的结果,实质上是智力活动的成果。倘若仅仅因为其处于保密状态就否认它的无形财产性质,将其排除在财产范围之外,不仅在逻辑上行不通,还会挫伤智力成果开发者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市场秩序,影响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实际上都是从不同角度来认识商业秘密性质的,各说对了问题的一个方面,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原因如下:
首先,商业秘密是人们在生产经营中创造的一类特殊的无形财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精神财富,这与知识产权的其他客体是一样的。虽然它不象工业产权那样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一种专利权,但却是基于其所有人将其有关技术、知识、经验保密而形成的一种事实上的独占权。其所有人和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一样,可以对他保持的秘密技术、知识和经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即具有知识特征的财产,把它归入知识产权是符合其特征的。
其次,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主要表现在:(1)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基于任何法律而产生的,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商标权则是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基于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著作权也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自动保护,并不象商业秘密那样,如果无保密性即无所谓秘密的权利;(2)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而知识产权一般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其中工业产权表现的尤为明显;(3)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4)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不确定的,如果能够永久保密,则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知识产权中的各项权利都是有期限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在我国,可以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概念之下,将商业秘密保护法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之中。TRIPs协议的第一部分也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相对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商业秘密的物质形态,使其行使方式具有和知识产权相同的特点,因此商业秘密是特殊的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的本质属性。
【参考文献】
[1]尹芳.商业秘密规定[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
[2]倪才龙.商业秘密保护法[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2.
[3]戴永胜.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59.
[4]袁泳.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科技与法律.1998,(2).
[5]Steven J. Stein, Trade SecretLitigation, Practicing Law Institute Press, 1985, p.14 .
[6] Roman A. Klitzke, Trade Secret:Important Quasi-Property Rights, The Business Lawyer, Vol.41, No.2 (February1986) , pp.556-570.
[7]商业秘密法制丛书编辑委员会.商业秘密法制现状分析与案例[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50.
[8]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34.
[9] 谢铭洋.营业秘密法解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0]戴永盛.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1]朱妙春.商业秘密诉讼代理纪实[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12]王爱博.商业秘密保护实用手册[M].金城出版社,2001.
[13]吕鹤云.商业秘密法论[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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