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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家责任的探讨_律师责任保险-论文网

时间:2015-01-08  作者:邵洪涛
根据《律师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律师责任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律师的执业不当行为

律师专家责任中的不当行为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中违反合理义务而致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害的行为,既可以是违约行为,也可以是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律师的故意或者过失未能有效履行注意义务,致使为委托人或第三人利益受损;

(2)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而损害委托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3)与委托人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第三人受损;

(4)虚假陈述导致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受损;

2.律师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执业过程中

只有在律师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行为才有可能产生律师责任赔偿问题。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则属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律师个人承担。

3.律师执业时有过错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般只有在主观上存在着过错时,才能对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若律师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损失由委托人或第三人自身方面的原因造成,则不能构成律师执业责任。

4.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委托人或第三人在财产上所受到的不利益状态。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并未给当事人造成客观损失,则不能构成律师执业责任。

律师因其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没有实际的财产损失,却因律师的执业过错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的情形。对于这类情况,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5.律师的不当执业行为与当事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在确定律师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如果没有某一行为就不会发生损害结果;但如果存在律师的某种致害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就会发生某种损害结果,就可以认定律师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存在责任的承担。在实践中,应根据律师专家在单独侵权或共同侵权中过错原因力的大小来认定因果关系,以合理确定律师的专家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五、律师专家责任的限制与保险制度

(一)律师专家责任的限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律师服务的范围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由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性,要求律师对各个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完全掌握也是不现实的。与其他专业相比,律师执业存在更大的执业风险,即使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仍难免要承担因执业过失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律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应尽力实现专家所获利益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的平衡。

对律师专家责任进行限制,首先,法律可以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和司法实践规定律师行业特有的减责或免责等抗辩事由,全面保护本行业专家的利益。其次,法律可以直接对专家责任的赔偿限额进行规定。比如,法律可以规定该侵权赔偿责任的最高数额,或者以专家收取的服务费为基准来规定专家赔偿数额,减轻专家所负担的民事贵任。

(二)律师专家责任保险制度

如前所述,律师行业专家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其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若由律师以有限的经济实力承担最终责任,则不能体现制度的公正性,并且很可能限制律师行业的发展。因此,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专家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律师专家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律师专家在提供专门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损而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它有利于缓和专家沉重的责任负担与其较小的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有助于受害人在短时间内得到应有的赔偿。律师一旦发生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事实,经当事人提出索赔请求,由律师事务所申请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保险公司查清经济损失确系律师的责任之后,即向当事人支付一定限额内的赔偿金。保险公司的赔偿最高限额取决于律师交纳保险费的多少。

虽然律师专家责任的相关制度不能完全解决专家责任的全部问题,但是对于我国的律师行业来说是值得借鉴和发展的。目前我国专家责任限制和保险刚开始试点,其发展成熟还需要时日,但随着律师业的发展,律师专家责任制度定会发挥其优势,最大化实现社会利益。

参考文献
1 蒋云蔚.从合同到侵权:专家民事责任的性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7).
2 周友军.民商法论丛(34)[C].法律出版社,2006.
3 何俐.论专家责任[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4 俞信吉,俞欣妙关于专家责任若干问题的探析[J].三江论坛2008,(7).
5 李佳.律师执业赔偿制度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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