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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法律公证研究

时间:2011-04-18  作者:秩名
三、电子商务公证框架的构建电子商务公证框架的构建,也可以通过立法来进行。应该说,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针对电子商务公证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而现阶段立法方向都指向了网上身份的确认、电子信息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确认以及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规范。而其发展方面有三:一是身份认证的CA中心;二是数据信息保全;三是解决电子商务中支付环节的安全信任问题的网络提存即通过第三方监管契约完成,或债务的标的物由第三方保管并向债权人履约偿债的服务。

电子商务公证的范畴决不应仅仅局限在上述三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框架,其应有事实也确实有着更为广泛的领域。而对于这样一个崭新的、无比宽广的领域如采取列举的方式来进行立法、进行框架的系统构建,是肯定要失败的。从电子商务公证区别于传统公证的特殊客体出发,来对电子商务公证的框架进行构建。即电子商务公证应当包括,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公证、电子商务交易客体公证、电子商务交易内容公证与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事实公证四方面。

(一)、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公证。即我们已经研究较多的身份认证或者CA认证。即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电子签名等手段予以认证的一种公证形式。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公证中身份认证的核心。电子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为确保电子签名行为者的身份资料真实性,由自然人、企业所在管辖区的电子公证员电子摄像,核对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经营资证等有关资料,录入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公证网络平台数据库,方能取得电子签名。自然人、企业的资料录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影响今后的公证质量,必须详细、慎重,马虎不得。这方面工作与CA认证机构基本相同。

(二)、电子商务交易客体公证。乃是对交易中的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约性给以认证。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电子商务交易的客体一般局限于物,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但不包括行为。

(三)、电子商务交易内容公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内容,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般通过合同予以约定,因此,对于内容的公证,实质上即是对电子合同的公证。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及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有其他约定,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可以通过数据信息表达。”这些都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法律效力。

(四)、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事实公证。该事实,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该事实须与交易有关,第二,该事实须足以导致交易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事实上,该事实一般可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如电子数据保全、网络点击、网络提存等。

上述四方面的共同结合,恰恰正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客体、内容与变动原因。因此,它很好的涵盖了电子商务交易中全部可能需要公证的因素。基于此,构建电子商务公证的框架,应当是可以做到更科学、更全面的。

四、电子商务公证的发展策略电子商务公证的良好运行,有赖于策略的得当与制度的完善。推广电子商务公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成立全国统一的或区域统一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并组织专门力量攻关,开发公证网络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证明签发电子商务合同人与电子签名持有人的一致性,证明当事人之间订立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机构。它兼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及传统公证机构的职能。发表论文。

目前,我国的广东、上海等地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解决了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外经贸部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也都建立自己的CA中心。发表论文。然而,这些CA认证机构仅认证电子商务的签约真实性,并且都是行业认证机构或区域认证机构,有不统一性和不协调性,同时该CA认证中心本身不具备审查交易者身份、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定职能,不具备审查电子合同合法性的法律职业水平,且CA认证机构都是营利性的企业,非行使公共权力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因此,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成立能起到取代CA 认证机构,发挥“公正第三方”作用,服务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

(二)、设立公证网络平台。组织专门力量开发公证网络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使之成为双(或多)方交易,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电子公证员受理、审查、出证的共同工作平台。

对此,我们首先要保证公证网络平台的安全。网络安全主要是指计算机和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也就是要保障公证网络平台的可用性和安全性,其内容包括计算机物理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设备安全、网络服务安全等。网络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才能保证电子交易公证能顺利进行,其次是完善法律机制,严厉打击电子商务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安全方面已有较详细的立法规范:《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

(三)、通过国家立法或行业立法的方式,对电子商务公证的具体操作原则与制度进行规范。一方面,公证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起草电子商务公证规范,促进其早日出台;另一方面,非官方机构的公证行业协会,也可积极呼吁、推动行业惯例的形成。此外,各公证机构在推动立法方面也不是无所作为的,完全可以各种方式游说、建议,以促进电子商务公证规范的面世。可行的办法是,由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先行一步,制订部门规章,试行《电子商务公证程序规则》,规范办证程序。电子商务公证与传统公证在办理程序上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其借助的平台与技术的差异,导致了一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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